論元稹第三狀

論元稹第三狀

《論元稹第三狀》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作品原文


監察御史元稹江陵府士曹參軍。
右,伏緣元稹左降事宜,昨李絳、崔群等再已奏聞,至今未蒙宣報。伏恐愚誠未懇,聖慮未回,臣更細思,事有不可,所以塵黷,至於再三。臣內察事情,外聽眾議,元稹左降,不可者三。
何者?元稹守官正直,人所共知,自授御史已來,舉奏不避權勢,只如奏李公佐等之事,多是朝廷親情。人誰無私,因以挾恨,或假公議,將報私嫌,遂使誣謗之聲,上聞天聽。臣恐元稹左降已后,凡在位者每欲舉事,必先以元稹為戒,無人肯為陛下當官執法,無人肯為陛下嫉惡繩愆,內外權貴,親黨縱橫,有大過大罪者,必相容隱而已,陛下從此無由得知。此其不可者一也。昨者元稹所追勘房式之事,心雖奉公,事稍過當,既從重罰,足以懲違,況經謝恩,旋又左降,雖引前事以為責詞,然外議喧喧,皆以為元稹與中使劉士元爭廳,自此得罪。至於爭廳事理,已具前狀奏陳,況聞劉士元蹋破驛門,奪將鞍馬,仍索弓箭,嚇辱朝官,承前已來,未有此事。今中官有罪,未見處寘,御史無過,卻先貶官,遠近聞知,實損聖德。臣恐從今已后,中官出使,縱暴益甚,朝官受辱,必不敢言,縱有被凌辱毆打者,亦以元稹為戒,但吞聲而已,陛下從此無由得聞。此其不可者二也。臣又訪聞元稹自去年以來,舉奏嚴礪東川日枉法收沒入平人資產八十餘家,又奏王紹違法給券,令監軍押柩及家口入驛,又奏裴玢違敕旨征百姓草,又奏韓皋使軍將封杖打殺縣令,如此之事,前後甚多,屬朝廷法行,悉有懲罰。計天下方鎮,皆怒元稹守官,今貶為江陵判司,即是送與方鎮,從此方鎮報怨,朝廷何由得知?臣伏聞德宗時,有崔善貞密告李錡必反,德宗不信,送與李錡,李錡大怒,遂掘坑縱火,燒殺崔善貞,未數年,李錡果反,至今天下為之痛心。臣恐元稹左降后,方鎮有過,無人敢言,皆欲惜身,永以元稹為戒。如此則天下有不軌不法之事,陛下無由得知。此其不可者三也。
若無此三不可,假如朝廷誤左降一御史,藎是小事,臣何敢煩黷聖聽,至於再三乎?誠以所損者深,所關者大,以此思慮,敢不極言?陛下若以臣引言為忠,又未能別有處寘,必不得已,則伏望且令追制,改與一京京師閑官,免令元稹卻事方鎮。此乃上裨聖政,下愜人情,伏望細察事情,斷在聖意。謹具奏聞,謹奏。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字樂天,晚號“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后遷居為下邦(今陝西渭南)人,生於鄭州新鄭(今屬河南),貞元十六年(800年)進士及第,十八年中書判拔萃科,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元年(806年)中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補盞屋(今陝西周至)縣尉。不久人為翰林學士,改左拾遺、左贊善大夫。元和十年(815年)因上書言事。被貶為江州司馬。后歷任忠州、杭州、蘇州刺史。因晚年官太子少傅,故世稱“白傅”、“白太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