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理

行政複議受理

行政複議受理概念

行政複議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另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內容


簡介行政複議的受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複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複議,即對於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複議后即可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複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后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覆行政複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複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複議條件


為暢通複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條例具體規定了“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
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是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是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是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是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對於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