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課
資課
唐代散官及各種色役所納的代役金。資課在唐初還沒有形成制度。四品以下﹑九品以上文武散官﹑勛官﹑三衛等所納代役金稱為資﹐品子及課戶白丁服色役所納代役金稱為課。到開元年間始統稱為資課。資課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種類而定其數額。開元時散官四品﹑五品每年納資六百文,六品以下的納資一千文﹔品子充任的親事﹑帳內納課一千五百文。而由一般白丁充當的防閣﹑庶仆、白直﹑士力等則納課兩千五百文上下。中男充當的執衣每年納課不超過一千文﹐中男及殘廢充當的門夫則需納課八百五十文至一千文。資課一般納錢﹐也有折交實物的。
開元時期﹐由於社會經濟的巨大發展﹐官府所需手工業品大量通過和市取得﹐官府作坊的勞動者也普遍使用和雇的工匠﹐因此﹐隸屬官府具有特殊身份的工匠﹐也由原來不役時輸庸改為普遍納資代役。由於手工業﹑商業的發展﹐官僚對貨幣的需要增加﹐官吏俸料中的色役如防閣﹑庶仆等也普遍轉化為資課錢。據開元二十四年(736)俸料錢制度﹐文武職事官俸料錢中資課所佔的比例是﹐六品以上官佔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九至七品官佔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四十以上。
充當色役例免征行和雜差科﹐玄宗時色役普遍資課化﹐不少地主﹑商人以及其它較富裕的人為了避役便充當納課的色役。開元九年﹐曾令宇文融檢查色役偽濫。中葉以後﹐納課避役更為流行﹐朝廷屢次下詔限制諸軍﹑諸使影庇人戶﹐這些影庇人戶包括了納課充當色役的人。在色役大部分轉化為資課的情況下﹐開元二十二年七月玄宗敕﹐自今以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納畢。此後詔令中也常將資課和庸調並提。這說明到開元後期﹐資課已經和庸調並列而成為封建國家的經常稅收。天寶初年唐政府還停止了約計十萬白丁充當的白直﹐把應向白直徵收的資課﹐加稅於一般民戶以充用﹐反映了資課和其它賦稅合併的趨勢。
中葉以後﹐資課增加了新的含義﹐被稱作“資課”的有時不是國家的收入項目﹐而是支出項目。陸贄在德宗時曾說國家經費(支出)有三大項﹐一是軍食﹐二是軍衣﹐三是俸料和資課。見於記載的有手力資課﹑雜職課和工價資課﹐都是支出項目。這是因為配給官員役使的手力﹑地方機構的雜役﹑官府所屬工匠﹐通過納資化﹐便將其所交納的資課錢給與應配手力﹑雜職的官員以及和雇的工匠。中葉以後﹐制度混亂﹐影庇人戶的資課大都歸於本使﹐不入國庫。但是原來以資課錢支付的官員手力錢﹑工匠的工資﹐仍須由國家支付﹐這筆支出本來出於資課﹐所以稱為某項資課。
李春潤:《唐開元以前的納資納課初探》,《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3期。
李春潤:《略論唐代的資課》,《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