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範
憲法的基本要素和構成單位
憲法規範是憲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構成單位。如果說憲法的基本範疇、基本理論主要處於觀念形態,因而並不直接表現為憲政實踐的話,那麼憲法規範則是將憲法基本範疇和基本理論與憲政實踐直接聯繫起來的橋樑。這不僅因為憲法規範是人們有關憲法的理性認識與客觀現實生活需求相結合的產物,而且還因為憲法規範只有切實調整國家和社會基本的社會關係,從而形成穩定的憲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義。
憲法規範是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的各種規範的總和。在人類社會生活中,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一定的規則來規範各自的行為,從而使人類社會生活處於有序狀態。儘管這種規則或規範各式各樣,但大致說來主要是兩大類:一是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相互關係為主的社會規範,包括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宗教規範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規則;二是以調整人與自然相互關係為主的技術規範,包括操作規程、交通規則,等等。在階級社會中,法律規範是人們運用得最為普遍的行為規範之一。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現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憲法規範作為法律規範的一種,當然具有與其他法律規範相同的特徵:都是由國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認可,都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都取決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等等。然而,由於憲法是民主制國家的根本法,加之憲法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還有兩大特點,即一是調整的對象非常廣泛,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會關係;二是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一方通常總是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因此可以將憲法規範定義為:憲法規範是由民主制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憲法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最基本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
憲法規範的概念表述為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規範,是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的各種規範的總和,亦稱為憲法規則。故而,與一般法律規範相比,憲法規範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根本性
憲法規範的根本性是指憲法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也就是說,儘管憲法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包括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憲法在具體規範這些方面的內容時,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問題,而不是事無巨細,都加以規定。
(二)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範的最高權威性是指憲法規範的地位和效力高於其他法律規範。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制定的依據,因而憲法規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地位。同時,雖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憲法規範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規範不能與憲法規範相抵觸,否則無效。而且在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所有行為規範中,憲法規範是最根本性的行為規範。
(三)原則性
憲法規範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範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憲法是根本法,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個方面。對如此廣泛而複雜的問題,憲法規範當然不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只能作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將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憲法規範也非常簡明概括。
(四)綱領性
憲法規範的綱領性是指憲法規範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雖然憲法規範主要針對憲法主體的現實社會生活,因而是現實社會人們的根本活動準則,但憲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卻決定了憲法不僅應該確認統治階級的治國思想和建國方案,而且應該確認國家的發展目標和宏觀發展思路。因此,憲法規範既要規範現實,也要規劃未來。所以憲法規範必然帶有綱領性的特點。
(五)相對穩定性
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變化不僅直接關係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而且直接關係到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憲法能否保持應有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憲法規範必須具有穩定性。但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穩定性。也就是說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時期、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條件。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向前推進,社會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發展,憲法規範也要相應地變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