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類是指犯罪研究中,對多種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和一般性所作出的最本質最典型的歸納。犯罪分類是與法律同時形成的,起源於公元前5世紀,羅馬最有名的“十二銅表法”本身就是犯罪分類,我國春秋時期的刑鼎也是犯罪分類。最早將犯罪分類做為犯罪理論的一部分而自覺提出來並加以研究的是18世紀的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後的各個歷史時期的犯罪學研究中,各國學者都十分重視對犯罪分類的研究,並形成不同時期的犯罪分類流派,如早期的以龍勃羅梭為代表的義大利學派的犯罪分類;中期的以李斯特為代表的犯罪分類;當代的以多種形式和標準來反映的犯罪分類,等等。
因各國的社會制度、法律標準不同,故對
犯罪類型的劃分和罪名的確定均有差別。日本的犯罪類型有10多種,罪名300多個;美國的罪名最多時達400多個;蘇聯現行使用的罪名也有200多個。我國刑法共將犯罪分為8大類,罪名有130多個。現代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分類代表了分類者的犯罪觀,是對犯罪現象研究的必要步驟,是建立犯罪學體系的基本前提,因此,犯罪分類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立法意義和司法實踐意義。我國犯罪學中的犯罪分類同
刑法學中的犯罪分類是一致的。因研究的角度不同,區分的標準有所區別,前者為了掌握不同犯罪的特點及規律,後者則為了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