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財產保全
利益保護形式
訴訟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而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從而引發財產保全程序的一種形式。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一,必須情況緊急,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供擔保,且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第三,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與訴訟財產保全相比,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過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幾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法院只能應利害關係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后,均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財產保全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發動訴訟財產保全的主體有二,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財產保全提起的時間有別。訴前財產保全發生在訴訟發生之前。訴訟財產保全,則是在訴訟發生之後。
3.財產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前者的前提比後者的前提更緊急。
4.法律對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只有法院責令其提供擔保的時候,申請人才提供擔保。
5.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時限不同。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在48小時之外作出裁定。
6.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條件不同。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主動解除財產保全;對訴訟財產保全,則是以被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為條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被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則實施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