廄苑律
廄苑律
湖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簡(雲夢秦簡)共兩百零一枚簡、律文一百零八條,包括 廄苑律三條。
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廄苑律,管理飼養牲畜的廄圈與苑囿的法律。"
栗勁《秦律通論》認為秦簡整理小組之解釋將廄苑律限於管理廄圈與苑囿,與簡文中的耕牛「大課」、處理公馬牛死亡等關於發展畜牧業的法律規定不相符合,解釋較為狹窄。《晉書‧刑法志》:"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從〈秦律十八種‧廄苑律〉來看,蕭何(約法三章)僅在秦律的基礎上增益廄律的內容,而非獨創。
【原文】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譯文】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評比耕牛,滿一年,在正月舉行大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嗇夫酒一壺,干肉十條,免除飼牛者一次更役,賞賜牛長資勞三十天;成績低劣的,申斥田嗇夫,罰飼牛者資勞兩個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鄉里進行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里典資勞十天,成績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原文】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廄苑。
【譯文】
借用鐵制傢具,因破舊不堪使用而損壞的,以文書上報損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賠償。
【原文】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譯文】
率領放牧官有的牛馬,牛馬有殘廢的應急向牛馬死亡所在縣呈報,由縣加以檢驗后將已死牛馬上繳。如因不及時而使死牛馬腐敗,則令按未腐敗時的價格賠償。如小隸臣病死,應告其……處理;如小隸臣不是因病而死亡,應將檢驗文書報告主管官府論處。如系大廄、中廄、宮廄的牛馬,應以其筋、皮、角和肉的價錢呈繳,由這個率領放牧的人送該官府。駕用官牛馬而牛馬死於某縣,應由該縣將肉全部賣出,然後上繳其筋、皮、角,並將所賣的價錢全部上繳,所賣錢如少於規定數目,令該駕用牛馬的人補賠而向主管官府報告,由主管官府通知賣牛馬的縣銷帳。現在每年對各縣各都官的官有駕車用牛考核一次,有十頭以上,一年間死了三分之一,不滿十頭的以及領用牛一年間死了三頭以上,主管牛的吏、飼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內史考核各縣、太倉,考核各都官和領用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