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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代表國家,運用國家權力的行為。一般包括:(1)政府和權力機關關係中採取的行為。如提出法律草案,權力機關選舉的行為。(2)政府在國際關係中採取的行為。如簽訂條約、對外宣戰媾和等行為。(3)緊急情況。政府行為不受法院監督和控制,享有司法豁免權,只對權力機關承擔政治責任。當事人由於政府行為受到損害,不能請求賠償。政府行為存在的理由通常有三說:(1)政治動機。政府行為出於政治動機,法院不宜干預出於政治動機的行為。(2)統治行為理論。該理論認為政府的作每可分為統治作用和行政作用。法院管轄權的範圍只限於行政作用。(3)其他理由。如沒有人有足夠的利害關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只受理本國行政機關的行為,不能受理政府在國際關係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