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憲,漢語詞語,既可指刑法,也可指刑罰。出自《論衡·答佞》《奏為置官專管每年上供並軍須雜物》。
漢·
王充《論衡·答佞》:“聖王刑憲,佞在惡中;聖王賞勸,賢在善中。”
唐·
韓愈《舉錢徽自代狀》:“可以專刑憲之司,參輕重之議。”
《舊五代史·唐書·庄宗紀四》:“或居台鉉,或處權衡,或列近職而預機謀,或當峻秩而掌刑憲,事分逆順,理合去留。”
宋·
范仲淹《奏為置官專管每年上供並軍須雜物》:“既稱軍須,動加刑憲,物價十倍,吏辱百端,輸納未前,如負重罪。”
《元典章·刑部·新刑》:“但犯大辟犯人出於不得已,身遭刑憲,瞑目而受。”
清·
蒲松齡《聊齋志異·辛十四娘》:“女知陷阱已深,勸令誣服,以免刑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