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契
舊時指房產生意成交后的契據
契約是兩人以上相互間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契約法所關心的是實現所約定的義務。通常,契約責任是以自由同意為基礎的(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合意簽訂具法律效力之契約的法律行為稱為契約行為。相關各方共同訂立並遵守的條約文書:契約既固,未旬,綜果降。特指有關買賣、借貸、委託等事項的文書字據:按原契約履行義務。
明國房契
契栔qì<動>通“栔”。用刀刻 [engrave;sculpture;carve]栔,刻也。——《說文》。
契,絕也。——《爾雅》。注:“今江東呼刻斷物為契斷。”
爰契我龜。——《詩經·大雅·緜》。傳:“契,開也。”箋:“契灼其龜。”
其劍自舟中墜於水,遂契其舟。——《呂氏春秋·察今》又從其所契者。
斯棄船而求劍,守株待兔也。——《後漢書·張衡傳》
合,符合 [concide]。如:契寢繩(比喻行為符合準則);契會(符合;相通)
另見xi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