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金融機構
合資金融機構
合資金融機構是指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聯合投資開設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目錄
形式優點
(1)代表處。外國銀行代表處是負責接洽其銀行各種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這是一種最簡單的駐外聯絡機構,一般只有一兩名代表。在其正式的營業機構設立前,負責為其國內的銀行聯繫業務。它不能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進行其他銀行業務活動。對客戶來說,代表處只能起一個諮詢顧問的作用,人員少,經費省,易批准,是代表處的主要。
(2)辦事處。由開設代表處到設立分支機構兩個階段之間,有時銀行還以設立辦事處作為過渡的形式。辦事處是一種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它可以經營一部分商業銀行業務,諸如發放貸款、發行信用證、提供代理行服務,參加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交易等。但是,外國銀行辦事處不能辦理各種存款業務,也不能開展信託業務。
(3)分、支銀行。外國銀行分支行是可以經營全部金融業務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它可以經營法律範圍內所允許的所有金融業務,包括存款業務,信託業務等外國銀行辦理處不能經營的業務。分支行在法律上是其總行的延伸體,所以不用另籌資本。缺點是開辦費用和維持費都比較大,而收入卻須依法繳納較重的稅。
(4)附屬銀行或合資銀行。這二者為銀行控股公司下屬的銀行,是一個在法律上完全獨立的實體,在所在國登記註冊。控股公司持有多數股份並直接控制的為附屬銀行,僅持少數股份的為合資銀行。這種組織形式的優點是作為當地註冊的法人,可以在各方面與當地的銀行進行競爭,不像外國銀行的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和納稅方面,須受一定的限制,在本國限制其母銀行活動的法規,對它也不起作用。缺點是,須另籌集資本,與其母銀行的業務聯繫和資金調撥都不如分支行那樣便捷,費用也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