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用地
憲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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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來收並轉換土地性質,把耕地轉成工業或住宅用地,由國土部門登記,個人不能買賣和租用農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