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再投資
直接再投資
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於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用於直接再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時,可以享受再投資部分退稅的優惠待遇,具體規定是:
(1)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2)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外國投資者申請再退稅時,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確定。申請全部退稅的,還應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外國投資者應當白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1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兩類”企業的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稅額的計算公式是:再投資部分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