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
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築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根據建質[2005]7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條解釋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為同一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后,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是為了擔保竣工驗收后的質量問題。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保修範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餘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併返還。
根據《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1版中第九十四頁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說法: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金應該是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