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計量器具

能源計量器具

能源計量器具主要指直接用於能源用量計量的測量設備,如電能表水表流量計等。當然如果熱電偶、熱電阻、壓力表的測量值要用於能源計量的運算中也應算是,其他的就可以不算。

定義


能源計量器具:測量對象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載能工質的計量器具。

術語


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
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占理論需要量的百分數
註: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是指為測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備的計量器具數量。
次級用能單位
用能單位下屬的能源核算單位。

配備


種類
本標準所稱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氣焦炭煤氣、熱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生物質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範圍
a)輸入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b)輸出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c)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d)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自產的能源及載能工質;
e)用能單位、次級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資源。

配備原則


1、應滿足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
2、應滿足用能單位實現能源分項考核的要求。
3、重點用能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攜帶型能源檢測儀錶,以滿足自檢自查的要求。
4、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要求
a)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按下式計算:
Ns
Rp = —— × 100%
N1
式中:
Rp——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
Ns——能源計量器具實際的安裝配備數量;
N1——能源計量器具理論需要量。
b)用能單位應加裝能源計量器具。
c)用能量(產能量或輸運能量)大於或等於表1中一種或多種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級用能單位為主要次級用能單位。

管理要求


能源計量制度
1、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並保持和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2、用能單位應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來規範能源計量人員行為、能源計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計量數據的採集、處理和匯總。
能源計量人員
1、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維修、報廢等管理工作。
2、用能單位應設專人負責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
3、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管理人員應通過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用能單位應建立和保存能源計量管理人員的技術檔案。
4、能源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和維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能源計量器具
1、用能單位應備有完整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表中應列出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準確度等級、測量範圍、生產廠家、出廠編號、用能單位管理編號、安裝使用地點、狀態(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主要次級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應備有獨立的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分類。
2、用能設備的設計、安裝和使用應滿足GB/T 6422、GB/T 15316中關於用能設備的能源監測要求。
3、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器具檔案,內容包括:
a)計量器具使用說明書;
b)計量器具出廠合格證;
c)計量器具最近兩個連續周期的檢定(測試、校準)證書;
d)計量器具維修記錄;
e)計量器具其他相關信息。
4、用能單位應備有能源計量器具量值傳遞或溯源圖,其中作為用能單位內部標準計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確規定其準確度等級、測量範圍、可溯源的上級傳遞標準
5、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凡屬自行校準且自行確定校準間隔的,應有現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計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規範)作為依據。
6、能源計量器具應實行定期檢定(校準)。凡經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一律不準使用。屬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周期、檢定方式應遵守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7、在用的能源計量器具應在明顯位置粘貼與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與能源計量器具一覽表編號對應的標籤,以備查驗和管理。
能源計量數據
1、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統計報表制度,能源統計報表數據應能追溯至計量測試記錄。
2、能源計量數據記錄應採用規範的表格式樣,計量測試記錄表格應便於數據的匯總與分析,應說明被測量與記錄數據之間的轉換方法或關係。
3、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能源計量數據中心,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能源計量數據的網路化管理。
4、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生產周期(班、日、周)及時統計計算出其單位產品的各種主要能源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