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工作
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
義務工作是指任何人志願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
1、任何人可以做義工嗎?
除一些服務特別要求外,原則上義工是不應有年齡限制;任何人不論年齡限制、自願地參與義工服務及自我意識到助人的目的等,皆可參與不同層次及能力要求的義工服務,除了一些特別例子如嚴重精神病患者及初生嬰兒等,其不健全的身心影響其助人的意願及能力。
2、在日常生活中協助盲人過馬路或讓座給孕婦的行為,是否可界定為義工?
這些個人助人的行為是屬於發揚義務精神的體驗,是指個人不計較金錢及物質的報酬,積極助人的自發精神及個人對生命的一種積極態度之回應。嚴格來說,這種行為不可界定為義工,義工的定義為一些從事具組織性的義工服務的參與者。
義務精神:義務精神是指個人不計較金錢及物質的報酬,為使社會得到改善及發展而自發地參與服務的精神。義務精神的產生乃建基與個人對人及對社會的價值取向,而此等取向又來自個人與人及與社會的互動所產生的經驗。所以,義務精神實在是個人對生命的一種積極態度的回應。
3、一些投入義工服務的義工,但卻另懷目的(如結識異性、傳銷工作等),是否可界定為義工?
義工參與的動機及目的是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若有達此目的者也不應界定為義工,可協助糾正其參與動機或勸喻退出。
4、義務工作是否是沒有酬勞的工作?
義工參與雖然沒有獲得實質金錢的報酬,但卻可收到其他金錢以外的回報,如個人學習與成長、擴闊社交、豐富生活體驗等。另一方面,義工雖然不收酬勞,並不等如沒有酬勞;義工應享有一些基本權利去接受交通費、膳食津貼等之金錢,這也是他們的基本福利;管理人員更不應以不收酬勞為由,去借口剝削義工的基本福利。
5、義務工作是否屬於一些輔助性質及短期參與的工作?
義務工作的性質屬多元化,有短期性(1-2次)或長期性(以年份記);有輔助性質的工作崗位,也有負責獨立領導的工作;這因應服務需要及義工的時間、興趣和能力等作適當的安排。
6、如有一罪犯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社區矯治”,這種社會服務可否定義為義務工作?
這種社會服務對罪犯來說是一種懲罰,而並非一種出自內心的助人行為,所以“社會服務令或社區矯治”並不是一種義務工作。
義工精神是指一種自願的、不為報酬和收入而參與推動人類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和完善社區工作的精神。
義務工作者(簡稱義工)是指具有義工精神,不為報酬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人。
表達人與人之間的關懷和互支關係;貢獻社會;豐富生活經驗;促進個人成長與發展;學習新知識和新技能;拓展價值觀。
義工的服務範疇,一般包括為弱勢群體提供文書、教練、康樂、護送、探訪、輔導、勞動等社會福利性服務,也包括為公益性機構提供社會調查、策劃宣傳、協助管理等公共服務,還包括為大型活動提供聯絡接待、專業協助等義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