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原則

原始國籍取得的原則之一

出生地原則,是原始國籍取得的原則之一,即只要是在當地出生的孩子,就擁有該國的國籍,而不管其父母是不是該國公民。

基於出生地原則,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往往是人們最想去生小孩的地方。

簡介


因為小孩擁有該國國籍,就享有該國公民的權利,可以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典型的例子就是香港即將回歸時大陸孕婦組團去香港生子,造成香港醫院婦產科都人滿為患。還有就是2009年熱門的赴美國塞班島生子,因為美國即將接管塞班島,屆時塞班島上所有在島人員將有大赦機會得到美國綠卡。

法律依據


國籍與國際法
按照現行國際法,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這個原則表明了國籍是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問題,因為國籍決定國民,而國民是國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個因素,因此各國都主張把國籍問題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這個原則不僅為1930年《關於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所肯定,而且在國際常設法院對“突尼西亞-摩洛哥國籍命令案”的諮詢意見和國際法院對“諾特博姆案”的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國際法學家和學術團體也一致同意這個原則。
決定自然人國籍的準據法
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國的國籍,原則上應依該國法律決定。因為,既然按照國際法每個國家有權以其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既然一國不得規定他國的國籍,那麼很明顯,要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某國的國籍,就只能依據該國的法律,而不能依據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來決定。因此,如果一個人按照英國法不具有英國國籍,法國就不能認為他是英國人;同樣,英國也不能把按照法國法不具有法國國籍的人認為是法國人。
但這原則有兩個例外:
①一國國籍法如有違反國際公約、國際習慣或普遍承認的關於國籍的法律原則時,他國可不予適用;
②在有國籍積極抵觸的情形時,第三國可以只適用兩個互相抵觸的國籍法中的一個。
原始國籍和繼有國籍
原始國籍又稱生來國籍,指一個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個國籍,所以,除了由於所謂國籍的消極抵觸而在出生時即為無國籍人的情形以外,通常一個人在出生時即由一個國家賦予其國籍,雖然有時候這種國籍只能在後來予以證明。原始國籍與繼有國籍或獲得國籍相區別,後者是指一個人根據出生以後而且與出生無關的事實,如申請入籍、同外國人結婚、選擇國籍、收養、准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領土的轉移等事實,而由一個國家給予的國籍。
在一個人取得繼有國籍以前,他已經取得了原始國籍,所以原始國籍有創始的性質,繼有國籍有更新的性質,它意味著國籍的變更。當然,由於各國國籍法的不一致,有時候一個人雖然獲得了繼有國籍,卻仍然不喪失其原始國籍。這樣就發生了雙重或多重國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