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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

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徠黃健,男,漢族,1961年1月生,廣西玉林人。曾任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經歷


1976.12-1984.09,廣西壯族自治區體委射擊隊隊員
1984.09-1990.04,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店職員(1983.09.01一1986.11.01在廣西廣播電視大學商業企業管程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0.04-1994.04,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店圖書皮行科副科長
1994.04-1995.06,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後勞動服務公司副總經理(正科級)
1995.06-1998.03,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店副經理(副處級)
1998.03-2000.05,廣西新聞出版局(版權局、廣西出版總社)發行管理處副處長(1996.09.01一1998.12.01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0.05-2002.04,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副總經理(1998.09.01--2001.06.01在廣西大學商學院在職研充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2.04-2004.04,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2004.04-2005.04,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試用期一年)(2002.05.01--2004.06.01在中央民族大學進修研究生課程班新聞學專業學習)
2005.04-2006.09,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2006.09-2007.03,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試用期一年)
2007.03-2007.09,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試用期一年)、黨委副書記
徠2007.09-2011.11,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1.11-2011.12,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主持工作)
2011.12-2012.10,廣西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2.10-2012.11,廣西新華書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2012.11-2015.04,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獲得榮譽


2007年被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授予"全國新華書店系統勞動模範"稱號;
2009年被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評為"廣西新聞出版系統先進工作者";
2010年被評為全國新聞出版系統第二批"領軍人物"
2012年7月被廣西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評為"2011年度廣西優秀企業家;
2012年9月被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評為"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先進個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2月3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黃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黃健(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5年4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經研究決定,免去黃健的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職務。
2015年4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經研究決定,免去黃健的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雙開處分

2015年8月24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網站消息,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黃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黃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違規經商辦企業;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在有關企業單位報銷個人打高爾夫球費用;濫用職權,同意下屬公司進行商業賄賂。
黃健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黃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黃健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黃健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健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黃健退出的贓款300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黃健利用其擔任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副董事長和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親戚溫某(另案處理)共同收受或個人收受李某、王某給予的人民幣共118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與溫某共同犯罪中,黃健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歸案后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屬於立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黃健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