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銷

出口核銷

出口核銷是指外匯監管當局對出口單位的出口貨物實施跟蹤監管直到貨款收回進行核銷的一種事後監督制度。

制度


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是國家加強出口收匯管理,確保國家外匯收入,防止外匯流失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在其註冊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程序


出口收匯核銷程序主要包括:網上向外匯管理局申領“出口外匯核銷單”;實際領取;網上向海關進行備案;報關時使用核銷單;報關后拿回已蓋章的核銷單;貨款收妥、貨物出口後向外匯管理局遞交核銷單;審核有關單證,辦理核銷手續等。

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 銷單時,應噹噹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一致。

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后,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偽標籤、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匯 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核銷單遺失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后,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后,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註銷;
2、對於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后,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 面申請,經批准后,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報關單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后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后,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