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對評價個人當前信用價值有關的各項信息。

個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

二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

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隨著資料庫建設的逐步完善,還將採集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個人的信用狀況。

名詞介紹


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工作單位、職業、學歷等;

商業信用記錄


:在各商業銀行的個人貸款及償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等有關記錄,在商業銀行發生的其他信用行為記錄,以及個人與其他商業機構發生的信用交易記錄;個人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係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個人與商業機構發生賒購關係而形成的個人賒購信息;

社會公共信息


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如納稅情況、守法情況等;個人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個人財產狀況及變動等記錄;個人與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費用關係而形成的繳費信息;

特別記錄


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的記錄。

其他有關信息


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徵得被徵信個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信貸、賒購、繳費等活動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款項的信息);
(2)、鑒證、評估、經紀、諮詢、代理等中介服務行業的執業人員,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受到行業組織懲戒的記錄;
(3)、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可供公眾查閱的公共記錄信息;
(4)、已經公開的個人信用信息。
徵信機構徵得本人同意后徵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通過與提供信息單位約定的方式向提供信息單位徵集個人信用信息。徵信機構與提供信息單位的約定應當報市個人信用徵信及評級監督委員會備案。提供信息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為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單位對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徵信機構應當將採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地錄入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不得虛構或者篡改,並保證信息的及時更新。徵信機構應當制定信息匹配規則,採用有效的個人身份識別標誌匹配所採集的個人信用信息,確保信息錄入的準確性。
徵信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徵信機構應當對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進行備份,防止信息丟失。徵信機構應當設置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訪問許可權,防止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被越權訪問或者擅自處理。
徵信機構可以向下列對象提供個人信用諮詢服務:正在受理本人金融業務申請的金融機構或與本人發生信用交易的商業機構;本人授權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依職權進行調查的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
徵信機構應當向個人提供本人信用信息查詢。個人憑居民身份證向徵信機構查詢本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徵信機構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詢服務:本人的個人信用信息;本人個人信用信息的來源;獲取本人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個人信用評估的用戶。
個人認為本人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提出更正申請。徵信機構接到個人要求更正的申請后,應當進行核對,經核對與提供信息單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即時更正;與提供信息單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應當告知本人向提供信息單位申請更正。
個人應當自徵信機構告知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提供信息單位提交信息更正書面申請,提供信息單位應當自接到個人信息更正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對個人向提供信息單位申請更正的信用信息,徵信機構按提供信息單位的書面答覆處理;提供信息單位逾期不答覆的,個人仍認為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徵信機構提交書面異議報告,徵信機構應當將異議報告列入個人信用信息。徵信機構在個人申請更正信息期間,不得對外發布本人的信息報告;個人逾期未向提供信息提供單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視為本人對信息無異議,徵信機構可以對外公布該信息。
徵信機構應當對個人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況進行記錄,並列入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記錄應當包括個人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時間、對象等情況的完整記錄。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記錄應當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二年。
徵信機構應當負責對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系統和資料進行維護和管理,根據徵集的個人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徵信機構徵集、傳輸、整理個人信用信息、開展個人信用評級或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有違反《城市個人信用徵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本市支行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提供信息單位有違反《城市個人信用徵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本市支行按照職權範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