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開始所謂“市場化”以後,由於新股定價的隨意性,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超過投資項目計劃實際所需資金,這種現象稱為超募。
超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由於
創業板推行的是集中審核、集中發行的制度,帶來了
創業板公司超募資金短時間內集中爆發的現象,此一現象終於成為眾矢之的。針對市場的不斷質疑,
深圳證交所在其日前發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專門規定,
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明確超募資金用途,需在資金到位后6個月內披露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這個《指引》同時規定,
超募資金必須投資於公司的主營業務,而不能用於諸如開展
證券投資、
委託理財、
衍生品投資、
創業投資等高
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