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債券指數
2010年中國財經主辦的周刊
中國債券指數是全樣本債券指數,是總指數(all- bond index),包括市場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指數編製標準的債券,適合於那些持有債券類別較為複雜。
2002年12月31日,中央登記公司開始發布中國債券指數系列,該指數體系包括國債指數、企業債指數、政策性銀行金融債指數、交易所債券指數、銀行間債券指數、中短期債券指數和長期國債指數等,覆蓋了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所有發行額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上、待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債券,指數樣本債券每月調整一次。該指數系列以2001年12月31日為基日,基期指數為100,每個工作日計算一次。
並會投資流動性差的債券的投資者,能客觀反映一國或地區或某一市場的債券總體情況。
中國債券指數是全價成長指數,是可複製或可追蹤指數(Tracker Index)。從總體債券指數中進行抽樣選擇債券編製而成,或給以流動性調整所編製的債券指數均可稱為可複製指數。該指數適合國內職業投資者和QFII投資者及其它基金管理者使用。
中國債券指數的建立規則是以流動性為核心,包括債券選擇標準、流動性選擇標準和樣本債券市值標準等因素,以滿足中國新興債券市場的發展要求;
是用於揭示市場表徵特徵,反映債券市場總體狀況的指標,可用作宏觀經濟的分析參考依據之一;
是衡量機構投資業績的指標,可為機構投資者複製投資之用,用以衡量業績和投資組合基準;
是基於指數基礎上的衍生品種之用。
中央結算公司編製債券指數旨在反映和揭示中國債券市場總體情況,並提供有可比性的、穩定的並易於複製的市場參照基準,其目的主要有:
1、反映和揭示中國債券市場運行和發展的總體特徵,具體指標有:指數水平,當日平均到期收益率、平均派息率、平均待償期、平均修正久期及總回報等;
2、為基金投資者及各類投資人管理與業績評估提供準確基準,以間接導向投資行為的理性化及規範化;
3、為資金監護人,如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準確地選擇基金管理人和評估其投資業績提供科學依據;
4、為未來推出指數衍生產品,如期貨和期權等創造條件,以完善債券市場的風險控制工具;
5、為不同債券市場的比較提供基礎,同時也是為外國投資者了解中國債券市場提供一個窗口;
6、推動債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促進債券報價和定價的合理化。
主要原則為達到上述目的,在指數編製中遵循如下六條原則:
反映市場原則
既反映和揭示債券市場運行和發展的總體特徵,也反映市場細分狀況;
公開原則
將樣本選擇原則、指數計算公式、流動性調整標準等定期公布,以利於投資者驗證;選擇和加工數據客觀,債券的選擇標準公開;
簡單客觀的原則
指數編製應盡量做到簡單、實用、易於理解,並且可以運用同種方法來計算某種特徵指數,並可與發布指數相比較;
可複製性原則
中國債券總指數中的系列債券指數具備可複製性,並能反映完全追蹤(複製)該指數的投資組合的業績,幫助投資者實現其所遵循的一種現實的基礎投資戰略。
持續性和穩定性原則
指數必須保持穩定,不能改變太頻繁,且指數的所有變更應是簡單易懂和可測,但指數有時也不得不進行修正以準確反映市場結構。指數的計算必須考慮其構成債券的不斷變動,如新券的加入,增發,剔除或贖回等,但成份債券的這種變動在價格未變時不應引起指數計算的大幅變動。
實用性原則
在實踐中接受市場投資評判,同時指數既能反映市場相關時間段的百分比變化,也能反映不同期限結構的變化。
指數的計算頻率
指數的計算是每日一次,但也可每周或每月進行計算。指數計算必須能模擬其所包含的債券的業績,這也就意味著指數的計算要每 日進行。但對債券而言,有意義的點是日終閉市后的指數點,並不是每一時刻的指數值,這也是債券指數不同於股指的地方。
指數債券的複查和調整
構成指數的債券檢查既不能過頻,如每周,因為這樣耗費精力過大,也使投資者難以跟蹤;但也不能過長,如6個月,因為這樣無法反映新上市債券及不符合指數編製標準的債券變化,通常好的調整是每月末(或月初)調整一次。中國債券指數的複查和調整是每月月末一次,調整分為常規性調整和非常規性調整。常規性調整包括新上市債券加入,到期債券的剔除,在該月中,指數不加入或剔除任何債券。
關於債券持有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的處理
對構成指數的債券在持有過程中產生的利息現金流該如何處理,有不同的方法:
(1)計算時剔除所有收入;
(2)將此類收入計入“現金類賬戶”,該賬戶沒有利息或能賺取一定的利息;
(3)對每次收到的債券利息進行再投資,並忽略各種交易費用;
(4)對期間收回的現金,仍按最初的結構和權重進行再投資,並忽略交易費用。
中國債券指數調整規定是,凡符合樣本標準的新券上市第一個結算日在本月末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的債券都將納入下月指數中。當債券不再滿足到期日、流通數量、評級標準時,就從指數中剔除該債券。非常規性調整,又叫對某種事件的處理。指數有時不得不對如下一些事件進行隨時處理:債券除息;現金流入的產生;已流通債券的增發或部分贖回;債券沒有報價與出現異常價格;債券被暫停交易;債券違約等。對於這些事件若按常規性調整規則進行處理,顯然會使指數反映過於遲緩和鈍化。
以上各種處理方式都有其可取之處,並會在不同指數中派上用場,但都會面臨或多或少的問題。比如當選擇將收入計入“現金類賬戶”賺取一定的利息方式時,須選擇和指定一個外部利率,如隔夜或3個月利率等,但這又有背於指數計算不受外部主觀因素影響的基本原則;若選擇(3)或(4)時,無論是將利息再投資至同一付息債券本身,還是按原結構和權重進行再投資,在債券不活躍情況下都會增加一定的交易成本。中國債券指數對上述四種情況進行了論證,對利息的處理是採取了上述第(4)種的處理方式,即將利息按原來的權重投資於債券指數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