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橋村

紹興新昌縣大市聚鎮下轄村

王徠橋村地處新昌縣大市聚鎮西南部,於2004年由下王、橋頭兩村合併而成。全村分為11個村民小組,307戶人家,853人。現有農田783畝,旱地190畝,茶園480畝,山林1211畝。

村莊介紹


王橋村[紹興新昌縣大市聚鎮下轄村]
王橋村[紹興新昌縣大市聚鎮下轄村]
王橋村地處新昌縣大市聚鎮西南部,於2004年由下王、橋頭兩村合併而成。全村分為11個村民小組,307戶人家,853人。現有農田783畝,旱地190畝,茶園480畝,山林1211畝。

村內經濟


村內個體企業7家,其中軸承廠4家,布廠3家。村民以鎮內外務工為主,制茶、種植小京生、柿子、西瓜為輔。村現有黨員31名,兩委班子10人,村兩委班子帶領村民努力探索發展經濟新路,近年來在村兩委班子的共同努力和全村人的辛勤勞動下經濟迅速發展起來。

非遺文化


在物質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時,村民們也不忘在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傳統的民間娛樂依然豐富著每個村民,其中“王橋三十六行”、“王橋回頭拜”被列入新昌縣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相傳已有上百年歷史的“王橋三十六行”更是列入了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全村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社會安定,村民生活水平年年提高。

村規民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保證村務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促進本村三個文明建設和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必須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範圍內進行,必須體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積極協助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完成鎮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 為了保障村務各項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運行,村民委員會下設治保、調解、文衛、計生、社會保障等組織,接受村民委員會領導,對村民委員會負責,同時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務公開制度、民主理財制度、村規民約制度,以確保村民自治各項規章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本章程在廣泛徵得本村村民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即是村民委員會實施村務管理工作規程,也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幹部群眾都必須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民代表會議規則
第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由村民會議授權決定。
第七條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實施。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主要由村民代表、村兩委會成員和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會等人組成,村民代表由原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撤換補選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村民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村民代表如調離、遷出和發生其它情況,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資格: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一定的群眾威信,能正確行使權力和積極履行應盡義務。
第十條 村民代表的權利:可以單獨或與其它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有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和事項;有權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它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或質詢;有權向上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表決決定、決議時,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棄權的權利。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的義務:密切聯繫群眾,積極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及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徠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每次參加人數必須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始得有效,且不得與村民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重大事項,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利於貫徹執行政府的意圖,符合大多數村民利益和民主權利,決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會議開始時,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第三章 村務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村務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帳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
第十五條 為了增加村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和建議,設立村務公開和村民意見簿。
第十六條 村民反映問題,應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宣讀,村“兩委會”要重視村民意見,認真研究處理,處理情況及時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通報,必要時在村務公開欄上公開。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承擔的各項行政性事務工作,可採取簽訂責任狀形式下達經各自然村或有相關組織,也可以和村民訂立完成任務合同,具體形式由“村兩委會”根據情況決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務的同時,應當積極協助鎮政府開展工作,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本村貫徹落實,本村村民以及村內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承擔的各項國家任務,村民委員會、財務工作小組負責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幹部管理
第十九條 全體村幹部必須對村民負責,接受村黨支部領導和鎮政府指導,服從村民委員會管理,恪盡職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項工作,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帶頭履行黨員義務和村民義務,不準做特殊村民、不準侵佔村民利益、不準倚仗職權為自己和親屬謀取私利、不準貪圖享受、不準違法亂紀。
第二十條 建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每月組織召開一次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況,落實任務。
第二十一條 實行村幹部分工負責制,根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制定“兩委會”任期目標,研究落實實現任期目標的辦法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村幹部的報酬按上級文件下達為準,計算日期從2008年5月1日開始,原村兩委會、自然村原幹部的工資待遇結算到2008年4月31日止。由新村到年終付清。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評議幹部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評議活動,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照個人年度目標,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的評定結論,對評出的優秀村幹部要進行宣傳、表彰,對不稱職的幹部要限期改正,不適合繼續擔任村幹部工作的,按產生程序進行罷免、勸辭。
第二十四條 村幹部的崗位值班制按上級文件下達為準(另制值班制度表)。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村民生產服務組織,選用有一定文化基礎和技術專長,熱心為村民服務的人員,成立專項服務小組,以便民利民。以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為宗旨,為村民生產、生產提供服務,服務小組在村“兩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積極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開展大病醫療救助,組織村民參加社會保障,搞好五保戶、低保戶、困難戶照顧工作,生活水平不低於一般村民。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本村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投入,經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向經濟合作社、村辦企業或者村民管理籌資。具體籌資辦法、籌資對象和數額,由村“兩委會”提出方案,村民代表通過。
第二十八條 對於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經費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村民委員會應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村集體經濟包括村集體企業、村集體種養殖業等經濟實體和集體資產,屬本村村民集體所有(原各自然村的集體固定資產暫不作變動),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管理,村民委員會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並有權對集體經濟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村區域區所有土地、礦產、水域經營權均屬村集體所有(山林、大田承包制按原各自然村暫不變動),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規劃管理,集體、農戶需新建必須要在規劃區內,另擴建、改建、鋪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申請,並呈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嚴格服從規劃管理。
第三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財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發揚自力更生的精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支持和督促村財務工作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係,維護經濟合作社和社員的合法權益;
2、加強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發展多種經營;
3、興辦管理集體企業,發展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實行農工商綜合經營;
4、搞好農業園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維護農業基礎設施,興辦社員生產經營所需的技術、信息、良種、植保、機耕、排污和加工、貯運、銷售等服務項目;
5、完善各業生產責任制,管理各業承包合同,按有關政策規定收取承包租金及各項經濟收入;
6、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第三十四條 上級政府下撥的各種農用物資,農業投入經費等的分配使用,由村“兩委會”和合作社提出方案,要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各項款物分配使用情況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專職女委員分管負責,專職女委員、婦代會成員配合,實行分片包干。設立計生活動室,承擔日常事務,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員,包括本村村民、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服從村計劃生育管理。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村“兩委會”有權報上級政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符合婚姻法、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並持有《計劃生育證》的夫妻,允許生育子女,計劃外生育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處理。
第三十七條 實行育齡婦女定期查孕查環制度,掌握本村育齡婦女孕情,及時發現計劃外懷孕,及時進行人流引產,防止大月份引產。
第三十八條 嚴禁棄嬰、溺嬰,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得藏匿包庇外來人員躲避計劃生育。
第七章 社會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綜合治理站下設人民調解、治保、護村隊,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義務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村的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四十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種宣傳工作和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範,勇於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同一切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四十一條 加強安全生產督查工作,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支刀具管制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嚴禁賭博,發現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加強對歸正人員、青少年的管教幫教工作,由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外來人員在本村拘留的,應向村治安組織登記,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場所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執行情況由村“兩委會”按年度作出總結,向村黨員幹部、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領導班子


村黨委書記: 呂洪輝
村委主任:黃永中
村黨支部委員、財監:應優君
村黨支部委員:胡中明
村黨支部委員:張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