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罪

情報罪

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犯罪行為夥同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簡介


情報罪所指的“為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是指我國境外的國家(地區)的非間諜(特務)性質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如境外國家(地區)的政府機構、政黨社團、經濟組織、文化、新聞、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中人員及這些組織、機構,在我國設立的派駐機構、分支組織及其他人員;還有為不屬於上述機構、組織的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外籍華人等。凡為上述機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司、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均可構成本罪主體。構成本罪,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但為達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而致力並希望這種結果出現,因此,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因丟失文件、或者其他過失造成泄露國家機密,不構成本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造成的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犯本罪,除被單獨處於剝奪政治權利外,還要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財產。

相關法律


《保密法》將國家秘密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三種,《解釋》具體針對不同級別的國家秘密和情報對量刑進行了可操作性極高的量化規定。主要如下: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實施前款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於“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