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
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徠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會所公認並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關係的規範體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制度的共性。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具有上層建築的共性。作為一定社會利益體現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作為上層建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的集中表現。
1.婚姻家庭制度是社會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具有社會制度的共性。
2.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具有上層建築的共性。
3.作為一定社會利益體現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有機結合。
4.作為上層建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態的集中表現。
人類兩性、血緣關係進步到社會制度範疇的婚姻家庭,是一個複雜、曲折、漫長的歷史過程。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種具體的歷史形態存在於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的。總的說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和社會制度的歷史類型是一致的。我們通常以經濟基礎的類型作為劃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的基本依據。
婚姻家庭制度
徠(一)群婚制
根據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婚姻家庭進化模式,群婚制劃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兩個階段。
1、血緣群婚制
2、亞血緣群婚制
(二)對偶婚制
是在母系氏族中的婚姻制度,孩子隨母親姓、和母親所在氏族居住在一起。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稱個體婚制,是指根據一定社會規範的要求, 一男一女結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時間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關係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即以男女兩性和親屬間的血緣聯繫為其自然條件的社會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具有雙重屬性,即社會性和自然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條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規律。它體現了生物學、生理學規律在人類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構成婚姻中男女結合的生理學基礎。
2、通過生育而實現種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網路的血緣關係和基因遺傳,構成家庭的生物學上的特徵。
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予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在本質上婚姻家庭是人與人之間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是出於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質社會關係和思想社會關係,是同一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相適應的。
1、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社會關係,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於社會生產關係。人類自從脫離動物界以來,就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並且在這兩種生產的過程中,發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內的社會關係。同時,社會生產關係又決定著婚姻家庭形態。伴隨生產力的發展,人類從社會之初的雜亂性關係逐步遞進至高級形態,最終產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關係受到上層建築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婚姻家庭關係是一種社會關係,它和社會的上層建築,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藝、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密切聯繫。在階級社會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統治者必然通過法律來維護符合其階級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風俗習慣、文學藝術等,也通過不同的途徑對婚姻家庭起著重要作用。它們依靠社會輿論、人們的信仰、傳統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斷是非、善惡,從而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婚姻家庭關係。
只能決定於它的社會屬性,自然屬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我們不能誇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並列為同等地位。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繫是普遍存在於一切高等或較高等的動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卻是人類特有的社會現象。社會屬性是人類的根本屬性,婚姻家庭關係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質及其發展變化,只能從社會制度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中,找到正確的答案。
按照目前公認的見解,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不僅起著調節兩性關係的重要作用,而且還擔負著下述各項職能。當然,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這些職能的內容和具體表現有所不同。
1、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
2、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
3、教育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