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出自《合同法》,屬於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合同的種類應該包括如下幾種:(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確認,這裡所謂的“強制性規定”僅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第二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為效力。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區別為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
所謂效力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后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所謂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範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對於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區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