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是葡萄牙的憲政運動始於19世紀20年代初。1822年由一個選舉產生的議會制訂了葡萄牙歷史上第一部憲法。1826年由鹼德羅四世制定名為憲章的憲法,規定:設立眾議院和世襲制的元老院。1971年第一部共和制憲法頒布,規定:國家權力機關是總統、內閣和議會。1932年薩拉查出任總統,1933年制定憲法,規定:國家元首、國民議會、政府和法院為國家權力機關,總統為國家元首。1974年“武裝部隊運動”政變成功,廢除舊憲法,於1976年4月2日制定推翻法西斯獨裁統治后的第一部憲法。宣布葡萄牙共和國是以人民主權為基礎的民主國家。權力機關是共和國總統、革命委員會、議會、政府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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