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害
環境公害
環境公害(environmental hazard),由於人類活動而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對公眾安全、健康、生命、財產以及生產和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又稱公害。
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採用“公害”,系相對於“公益”的用語,指河流侵蝕、妨礙航運等對公眾的危害。后在其環境法中,將由於事業活動及人類其他活動而造成的相當範圍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雜訊、振動、地面沉降、惡臭、妨礙日照和通風等稱為環境公害。據英美法的妨擾理論,凡影響三人以上並侵害他們作為公眾成員而應當享有的權益,如清潔大氣、清潔水、寧靜等的妨擾稱為公害。公害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罪過。根據此理論,凡影響三人以上的大氣污染、水污染等環境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是法律規定的公害,對此,公民均可對污染者提起訴訟。中國在197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首次採用公害一詞。在中國,凡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從而對公眾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財產等造成的危害均為公害。
立法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