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誌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誌的基本組成色。
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國家質檢總局專用標誌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比例見圖。在印製標誌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圓―長12.9X,高8.65X,顏色C1,Y18。內圓―長10.9X,高6.65X,顏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內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顏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顏色:M26,Y36。經緯線顏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華文中宋,字高0.6X,顏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顏色同中文。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置於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顏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顏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專用標誌,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誌的產品的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
2、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8號《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規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
3、根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規範》,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的規範如下: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的標註制度。全國可追溯防偽加貼型農產品地理標誌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統一設計、製作,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已註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時在其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該專用標誌,並可以標明該地理標誌註冊號。
專用標誌使用人可以將專用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專用標誌應與地理標誌一同使用,不得單獨使用。
地理標誌註冊人應對專用標誌使用人的使用行為進行監督。專用標誌應嚴格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布的專用標誌樣式使用,不得隨意變化。
專用標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保護的官方標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專用標誌實施管理。對於擅自使用專用標誌,或者使用與專用標誌近似的標記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