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價有償原則

法律法規

等價有償原則是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的原則。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價為條件,而且這種代價與其所得在價值量上要基本相當;反之亦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未對等價有償原則做出規定。

適用範圍


等價有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具有經濟內容的民事關係,即財產關係,而不適用於非財產內容的人身關係。
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在有償交易活動中的表現和要求,等價意味著經濟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則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於經濟利益。但過分的強調等價,會制約市場經濟的發展。
現代民法對等價有償提出挑戰,認為很多民事活動,比如贈予和贍養,繼承等並不是等價有償進行的,無法通過“價”來具象。因而等價有償原則只是一個相對的原則,不能絕對化。在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也不宜貫徹等價有償原則,運用於侵權法領域也不太適當。即使在合同法物權法領域,也有相當多的情形不宜體現等價有償。

法律地位


等價有償原則和平等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兩大基本原則,是我國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標誌,主體地位的平等要求經濟內容上的等價有償,而等價有償原則的實現又是以主體地位的平等為前提的。兩項原則都對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內容


● ● 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一方享有權利,也應該向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對方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
● ● 在從事移轉財產的民事活動中,一方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大致是相等的。當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我國民法並不干預當事人無償移轉財產或放棄民事權利。
● ● 在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各方當事人都應該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方的利益。
● ● 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以得到同等價值的補償為原則,從而使加害人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的損失額相等。我國民法的基本責任方式是損害賠償,這也體現了等價有償原則的內容。

具體體現


● ● 一方享有權利時,則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方承擔義務也應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不能一方只享有權利或僅承擔義務。
● ● 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義務在價值上大致相等。在特殊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不向對方履行財產上的義務。如贈與、無償借貸
● ● 當事人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各方都應該取得一定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方利益。
● ● 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依據損益相當的原則,使加害人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的損失相符。上述原則主要適用於具有經濟內容的民事關係,對於非財產內容的人身關係不適用。

等價有償原則的理解


等價有償原則體現了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的要求,是將通行於經濟生活中的規則直接提升為法律原則。對民法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應從以下幾點進行理解:
● ● 它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流轉關係時應當遵循的最高準則,是經濟活動規則和法律原則的統一。在一般情況下,等價有償原則不適用於正常的人身關係,但如果破壞人身關係造成人身權的侵害後果時,則另當別論,即在這種情況下可責令侵權人用自己同等價值的財產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 ● 即使等價有償原則在規範財產流轉關係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將等價有償原則的適用絕對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在取得利益或失去利益時,可能並不一定得付出對價或主張回報,如贈與,繼承、借用、無償代理或保管等法律行為。這表明,等價與否,有償與否,仍然取決於行為人自己或雙方的意願,因而等價有償原則與自願原則可以并行不悖。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合意的前提下,民事交易行為可以不必要求做到有償與等價。
● ● 等價有償原則是針對財產交易活動提出的一般性指導原則,是衡量交易過程中當事人經濟利益關係的法碼,同時也體現了民法對人類勞動的珍視。因為,任何物質財產或經濟利益都是人們通過勞動用自己的雙手及智慧去獲取的,商品交換的背後是等量勞動的交換,承認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交換領域的適用,實質上是從法律上鼓勵和尊崇勞動和勞動創造財富的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等價有償不僅是立法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交換活動與經濟利益關係提出的基本要求,而且還包含了對人類勞動及其價值的重視這一價值取向。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總則》中保留了《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的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刪去了等價有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延續了《民法總則》的觀點,未對等價有償原則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