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工作者

計劃生育工作者

計劃生育是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而推行的。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執行計劃生育政策,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實施,所有的相關工作人員都為計劃生育工作者。

分類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作準則


一、大力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諮詢活動。
二、提高優質服務工作。
三、加強避孕藥具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堅持經常性工作機制,加大入戶力度,及時清理清查統計台帳、杜絕漏報、瞞報、錯報計劃生育統計信息。
五、通過多種形式在育齡婦女中開展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工作。
六、堅持以人為本,正面宣傳教育為主,運用協會組織動員社區各界力量參與協會活動,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定期召開協會會議,普及協會知識。同時積極為下崗女工提供再就業信息,開闢就業門路。
七、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為他們提供生產、生活、生育等多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