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稅
產品稅
產品稅是以生產、進口或採購的特定產品為徵稅對象,對其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對產品課稅,在中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周朝徵收的“山澤之賦”就帶有對物課稅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先後實行過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其中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就是對產品徵稅。產品稅是中國稅制中積累財政資金,調節經濟和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重要稅種之一,其收入總額約佔整個稅收的一半。
產品稅曲線圖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將原工商稅徵稅對象中部分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划作產品稅的徵稅對象,形成了獨立的產品稅。
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同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這兩個法規從1984年10月1日起試行。產品稅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籌集現代化建設資金,調節產品結構,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服務經濟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標誌著產品稅退出中國稅制歷史舞台。
①收入及時、穩定、可靠。因為就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而言,產品稅在生產環節實現銷售時就率先徵收,收入及時;另一方面,應稅產品不論其成本及盈利狀況如何,都以其銷售收入額等作為計稅依據繳納產品稅,收入穩定。
②採取價內稅形式。有利於運用稅收槓桿,配合價格手段,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
③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按不同產品設計稅收負擔,同種產品同等稅負,不同產品稅負不等,使企業間競爭處於同等納稅條件下,便於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④計稅依據同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或採購價格一致,計算簡便易行。但是,產品稅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徵收,存在著重複徵稅的弊病,一般只適宜於對某些產品起特殊調節的作用。
①應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在中國廣泛推行增值稅以前,產品稅的徵稅範圍較為廣泛,幾乎包括全部工業產品和大部分農、林、牧、水產品,共計270個稅目。由於產品稅按產品銷售全額徵稅,對以前環節轉移而來的已稅因素要重複課稅,不利於生產專業化、協作化發展。
因此,從1986年起,國家決定把原徵收產品稅的部分工業產品陸續改徵增值稅。截至1991年4月,在產品稅的原260個工業品稅目中,已有174個稅目划入增值稅範圍,只保留捲煙、酒等86個稅目繼續徵收產品稅。應稅產品除“大型電力”一項採用定額稅率外,其他產品均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稅率最低為3%,最高為60%。
②計稅方法——應稅產品的生產經營情況較為複雜。稅法根據不同情況,就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稅額計算等規定有不同的計稅方法。大致分為一般計稅規定和特殊計稅規定兩類。一般計稅規定是:工業產品以產品銷售收入額為計稅依據,由生產銷售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環節納稅。
農林牧水產品以應稅產品的收購金額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在收購或銷售環節,由收購者或生產銷售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納稅。進口產品以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在報關進口環節由經營進口的單位納稅。
特殊計稅規定主要是:自製自用產品、委託加工產品、個別用於企業連續生產的中間產品等,分別規定於使用、提貨、移送環節,比照同種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稅,無可比照的,按稅法規定的組成價格計稅。
③減稅免稅——產品稅的減稅免稅分為兩類,一類是長期減免,即稅法上明確規定給予某些產品以減稅或免稅;另一類為臨時減免,即根據國家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經有關稅務機關批准給予某些產品的臨時性減稅或免稅
產品稅網上統計
一、外貿企業(包括工貿公司,下同)和其他單位進口的產品,應依照規定的稅率,繳納產品稅或增值稅。
二、下列進口產品,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經國家批准進口的糧食、原糖、化學肥料、農藥;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物資和設備;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原材料(包括輔料和包裝物料)、零部件;經國務院和財政部特案批准免稅的產品。專為製造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別不同產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稅。
三、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自營進口的產品,應直接向海關交納產品稅或增值稅。進口單位委託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理進口的產品,由代理進口的單位向海關代交產品稅或增值稅。
四、進口產品一律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產品稅或增值稅,計稅公式如下:計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稅額)÷(1-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應徵稅款=計稅價格×產品稅或增值稅稅率。
五、進口產品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1‰的滯納金。
六、對減免稅進口的產品,轉作其他用途或在國內銷售的,應按規定補交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七、外貿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已稅產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報關出口后,應將所征產品稅或增值稅稅款退給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產品,退生產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屬於產品稅徵收範圍的工業品,退最後生產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稅稅款;出口已稅農、林、牧、水產品,退收購環節已繳納的產品稅稅款。
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報關出口后,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產品,除免征本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外,還應退還“扣除項目”已繳納的稅款。
八、出口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其他企業代理出口的產品,均應在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填寫“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並附發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產品證明》等有關票據和證明,向本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后予以退(免)稅。
汽車產品稅課稅對象
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並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二、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並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后,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后,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三、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復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四、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後,簽發《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后,應該到出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五、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並將複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后,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七、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併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八、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為,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