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潘志峰
自治區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統計制度、統計標準和統計改革建設規劃,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統計標準的實施。組織協調全區統計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及各盟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區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及各盟市地區生產總值,彙編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盟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全區人口、經濟、農牧業等重大區情區力普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區情區力的普查及專項調查計劃、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
(五)組織實施全區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盟市各部門各單位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負責對全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監測和統計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區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依法審批或備案自治區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各盟市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盟市管理盟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指導全區統計科學研究、幹部培訓、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旗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財政統計事業經費。
(十)負責擬訂全區統計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建立、管理和維護全區統計信息化系統、統計資料庫系統、全區宏觀經濟與社會發展基礎資料庫。指導各盟市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管理、會務組織、安全保衛等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負責重要工作的組織實施、督查督辦等。
(二)人事處。制定幹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組織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組織全區統計系列高級職稱資格的評審。承辦協助盟市管理盟市統計局主要負責人的有關工作。
(三)財務處。管理全區統計部門中央財政統計事業經費和機關本級經費。負責機關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會計核算和全區統計系統的財務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監督管理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
(四)統計設計管理處。擬訂全區統計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執行國家統計制度、統計標準,擬訂自治區各類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審核部門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調查方案。組織協調全區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建立、管理和維護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資料庫。
(五)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統計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觀調控諮詢建議。負責對各專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及內網、外網統計信息的審核、發布,舉辦季度經濟形勢新聞發布會。承擔黨委政府考核中的經濟指標監測工作。負責輿情監測、應對處置工作。
(六)國民經濟核算處。負責全區地區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和資源環境核算。編製全區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指導盟市國民經濟核算。開展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分析研究。開展“三新”經濟和派生產業增加值核算。
(七)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八)工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工業生產、財務、經營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匯總、整理和提供生產運行、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狀況等統計數據。負責開展工業企業聯網直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九)能源與環境統計處。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負責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的統計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指導有關部門、行業和基層統計工作。
(十)貿易外經統計處。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行業發展變化、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商業業態與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提供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行業統計工作。
(十一)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處。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統計調查和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組織開展全區文化產業統計和科技統計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提供社會和科技統計數據。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調查和普查工作。
(十二)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區人口普查、1%人口抽樣調查、年度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和勞動工資統計調查。提供人口、就業和勞動工資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十三)農村牧區經濟統計處。組織實施全區農村牧區社會經濟調查,負責全區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加值的核算。負責全區牧業年度畜牧業普查。負責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縣卡、鄉卡、村卡統計任務。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收集、整理和編印農村牧區統計資料。
(十四)服務業統計處。組織實施服務業、交通運輸郵電軟體業、網際網路經濟統計調查工作。編製服務業生產指數。進行服務業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編輯《內蒙古服務業專報》。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協調全區服務業統計工作。
(十五)統計執法監督局。起草統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全區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和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建立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聯合懲戒機制,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組織實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組織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法律事務,承擔機關重大事項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自治區統計局機關行政編製7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18正(含總統計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7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潘志峰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志強、劉向東、夏榮華
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副巡視員:史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