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政府機關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基於《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而成立的組織,是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目的是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城鄉、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職責調整


加強宏觀管理

1.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宏觀管理,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搞好重大項目布局,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加強對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能力; 2.及時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屬於規定許可權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按國家規定需核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及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項目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3.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外,由行業管理部門制定。
4.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划入的職責

將原省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劃出的職責

1.將擬訂和編製工業、商貿流通業和信息化的產業規劃及產業政策職責划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將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划給省水利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調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省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省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三)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改革發展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試驗區)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共服務工作。
(六)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省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協調重大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牽頭落實省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重大決策,組織擬訂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提出重大項目並協調推進;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本省產業基礎和特點加強對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的統籌協調,推進本省國際產能合作。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擬訂地方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綜合交通發展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牽頭推動實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全面創新的重大規劃、政策。
(九)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協調粵港澳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
(十)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負責各類重大區域發展平台的發展規劃和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及援助其他地區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二)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計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旅遊、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中長期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生態文明建設、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問題;參與編製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
(十四)研究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係,組織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五)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
(十六)牽頭擬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制度規範,推進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和應用,協調相關重大問題。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鄭人豪:主任
朱偉:黨組成員、副主任
陳志清:黨組成員、副主任
林吉喬:黨組成員,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組組長
黃恕明:黨組成員、副主任
魏以軍:黨組成員、副主任
吳道聞: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長
黃華東:總經濟師
鍾 明:一級巡視員
謝 端:一級巡視員
蔡木靈:一級巡視員
張祖林:一級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0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綜合處。
分析研究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監測預測,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預測目標,提出宏觀調控的目標、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研究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促進社會投資的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劃,審核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編製下達省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劃;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經濟體制改革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發放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辦對外經濟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承辦廣東經濟發展國際諮詢會的日常工作;承辦機關外事工作。
(七)區域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政策;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與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製礦產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園區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機構二

(八)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製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劃;參與編製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
(九)交通處(省城際軌道交通管理辦公室)。
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事項;協調粵港澳跨境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與合作事宜;具體承辦部省合作幹線鐵路項目和城際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協調工作。
(十)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應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結合及相關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二)資源節約與環境氣候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統籌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參與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清潔發展,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十三)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宏觀管理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工作,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省內儲備,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機構三

(十五)法規與財金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
(十六)重點項目處。
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綜合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督促檢查省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組織協調省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十七)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與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合署)。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安排本省投資項目、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省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省能源局。
在國家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組織擬訂本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有關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標準,參與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規劃能源重大項目布局,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產業發展;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發布相關能源信息;協助做好省內國家石油儲備工作,參與監督商業石油儲備。

人員編製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74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省糧食局局長、1名分管能源工作),總經濟師1名;省能源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糧食局。
(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與省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含綜合辦、規劃辦)設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進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組織協調合作的有關事項。核定行政編製13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委編製了《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在廣東省人民政府網和本委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一)信息分類
本委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機構職能情況;內設機構情況。
2、部門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委名義發布或者本委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等。
3、行政執法
主要包括:發布本委行政審批事項。
4、辦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主辦機構、法律法規依據、審批範圍和條件、辦事流程、申報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申請表格等信息。
5、工作動態
主要包括:部門會議、領導同志活動及有關工作部署、進展等信息。
6、財政預決算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8、其他
(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3級類目。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本委主動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具體參見《廣東省發展改革委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附件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從本委門戶網站查閱。
公開形式
本委主要通過本委門戶網站,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查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登錄本委門戶網站後進入《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點擊檢索即可獲取該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委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在我委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里的《依申請公開》辦理。
申請步驟
1.提交申請
申請人點擊《依申請公開》欄目,進入廣東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系統,按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流程圖(附件二)要求辦理。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明確;若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委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當場遞交,也可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證件。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本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申請處理
本委收到申請后,對申請進行審查。對於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對於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本委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本委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委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委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辦公室
辦公地址
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大院5號樓6樓
本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廣東省宏觀經濟信息分析中心
辦公地址
廣州市東風中路350號瑞興大廈7樓
辦公時間
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聯繫人
賴麗芳
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所獲榮譽


2020年7月27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處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授予“全國價格工作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