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赦所不原

常赦所不原

刑律制度。即性質特別嚴重不在一般赦免範圍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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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載:“凡犯十惡、殺人、盜系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冢、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匪奸、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奸黨及讒言佐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實犯,雖遇赦並不原宥。”此外,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番役誣陷無辜、妄用腦箍及竹籤、烙鐵等刑致斃人命者,誣告人叛逆者,誣陷良民因而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凡關係軍機、兵餉事務而犯罪者,捕役將平民及犯竊之輕罪人犯逼認為謀殺、故殺、強盜者等,也都遇赦不準援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