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庫制度

國家金庫制度

國家預算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制度。簡稱國庫制度。其類型有獨立國庫制和委託代理制兩種。獨立國庫制是政府自行設立國庫機構,專司國家財政預算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事項。

名稱解釋


國家金庫制度
委託代理制是國家政府不獨立設置國庫機構,委託銀行代理國庫業務,負責財政收支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委託代理制,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

國際情況


世界各國的國庫制度和國庫機構如何設置,取決於國家大小、國家經濟政策、歷史情況和中央集權程度等多種因素。

中國國家金庫制度


採用原因

中國國庫採取委託制的主要原因是:①銀行機構遍及城鄉,收繳稅款方便;②國家預算收支的上解和下撥,通過銀行辦理比較靈活、及時;③銀行經理預算收支有利於審查、監督;④財政存款放在銀行,在沒有撥出之前可參加銀行資金周轉,是人民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之一,這有利於國家預算資金的出納、保管和劃撥的管理,也可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發展階段

中國國庫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①財政部門自理國庫業務。大約始於公元前11世紀的周王朝,止於清朝末期(1908)。②銀行代理。1908年清政府把國庫事務委託給國家銀行代理,以後一直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繼續實行代理制,1950年3月3日政務院頒布的《中央金庫條例》和 1985年7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都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