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

河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劉長春,男,漢族,1953年7月出生,山東煙台人,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198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5月參加工作。曾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7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

人物履歷


1973.05—1975.08,河南省宜陽縣韓城公社插隊知青
1975.08—1978.03,河南省洛陽礦山廠木工分廠工人
1978.03—1982.01,河南洛陽農業機械學院機械一系機械專業學習
1982.01—1982.07,河南省洛陽縫紉機廠技術員
1982.07—1985.07,河南省洛陽郊區工農公社團委書記,黨委秘書,黨委副書記,工農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85.07—1989.04,河南省洛陽團市委書記
1989.04—1992.05,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2.05—1993.05,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書記
1993.05—1995.08,河南省洛陽市郊區區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5.08—1996.03,河南省許昌市委組織部部長(1993.09-1996.07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1996.03—1998.03,河南省許昌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1998.03—2001.03,河南省許昌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1.03—2002.07,河南省許昌市委副書記
2002.07—2002.08,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8—2006.12,河南省開封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12—2011.05,河南省開封市委書記
2011.06—2013.03,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3.03—2014.07,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長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長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依法指定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管轄,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免去職務

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確認劉長春的河南省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劉長春(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2015年9月,已由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長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長春,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長春在擔任許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許昌市委副書記、開封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開封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河南省高院以受賄罪判處開封市原市委書記劉長春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劉長春利用擔任許昌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開封市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1396萬元、41萬澳元、20萬美元、2萬英鎊、5000歐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