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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長春
原浙江省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浙江溫嶺人,1970年赴溫嶺市馬公鄉插隊務農,1977年後歷任中共溫嶺市委工作隊秘書,溫嶺市供銷社秘書,中共溫嶺市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中共台州地委辦公室秘書科長、副主任,中共天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台州市土地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70年代開始發表作品,1999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長春散文》、《天台山筆記》、《墨海筆記》、《夜行者獨語》,選注《天台山歷代詩選》(合作)、《浙江名人地圖》(合作)等。首屆冰心散文獎、第三屆“人民文學獎”提名獎、浙江省優秀文學作品獎、人民日報徵文二等獎等。
2009年4月,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行長、黨委書記蔣達強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檢察機關透露,蔣達強被刑拘是因為他涉嫌受賄。而蔣被刑拘,也和原台州國土資源局局長劉長春;原台州路橋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鄭敏華;原時間集團副總裁、江西時間控股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梁惠群有關。
劉長春、鄭敏華、梁惠群此前已被檢察機關刑拘,上周檢察機關決定逮捕劉長春。
知情人士透露,劉長春是在2009年3月11日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的。除了台州國土資源局局長這個頭銜,劉長春在當地以寫作出名,他本人是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發表作品15萬字,曾獲過2002年的冰心散文獎,第三屆“人民文學獎”。但之前有坊間傳言說劉長春一些作品有抄襲之嫌,也有人說他在外地開作品研討會都要企業出錢“贊助”。
2010年4月27日下午,媒體廣為關注的浙江“作家局長”、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5萬餘元、美金1萬元,被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
在宣判中,劉長春的表情相對二個月前的庭審中一臉絡腮鬍子和激動情緒表現得平靜了許多,昨天還特意颳了長長的絡腮鬍子,穿著一身清潔的運動服出庭。因身體原因,法院仍從人性化出發,宣判開始幾分鐘后,允許他坐在椅子上聽判。但等長達18000字的判決書宣讀完畢后,他感覺身體不適,還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提出上訴時,就由法警、獄醫帶到拘押室為其吸氧氣和服藥。
檢察機關指控劉長春受賄共分五筆。劉長春從1994年12月開始擔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一把手”,在擔任近15年的“土地爺”過程中,他為5家房地產公司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土地證及時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這些老闆現金、房產、書畫等財物合計128萬餘元人民幣和15000元美金。
對這五筆指控,劉長春對行賄人所送的現金全部予以否認。對於指控的低價購房,認為自己購買的只是優惠價,其差價部分不算受賄。對指控其於2001年至2007年間收受剛泰集團董事長徐某字畫10幅共計人民幣12.7萬元,辯解其與徐是多年的朋友,徐在其影響下也收藏和欣賞字畫,字畫方面出於藝術鑒賞而互相交流贈送,應當不能認定受賄。
辯護人當庭舉證了劉長春在東京灣小區購買的商品房的其他同類商品房的價格及收據發票複印件和名都錦綉花園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及付款總額收據複印件,以證明劉長春購買的房產沒有低於當時同類型房屋銷售價格的事實。同時舉證了劉在中山小學、時間商務酒店、中山小區等地書法牌匾,以證明劉長春書法作品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法院經過兩天的庭審,並經大量的調查取證,最後認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如收受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某送給的現金人民幣20萬元;時間房地產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送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副董事長梁某送的美金5 000元,梁某替劉長春支付的以劉父親名義購買名都錦綉花園商品房一套房款共計人民幣37萬餘元,還有梁某送的曾宓的畫一幅(經價格鑒定價值人民幣2萬元);台州市中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錶王某送的美金5 000元;劉長春以兒子名義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剛泰集團購買的位於上海市南匯區的商品房一套,其中差價6.4萬元人民幣也認定為受賄。
同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的以下四筆受賄部分事實不予認定。
一是檢方指控劉長春在2006年3月以其外甥張某名義向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購買的房產為低價購房,差價為17萬餘元。辯方辯解2006年3月6日富爾達集團開發的東京灣小區房產沒有竣工,而對該處房產價格鑒定,以2006年3月6日作為價格鑒定的基準日顯失客觀公正。法院認為,2006年3月6日東京灣小區沒有竣工驗收是事實,因此2006年3月該商品房的銷售不屬於現房銷售。價格鑒定部門對本宗房產的鑒定方法是市場法、專家諮詢法進行鑒定而作出的鑒定結論,對是否是現房銷售價格還是商品房預售價格沒有說明。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且劉長春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劉長春購買的東京灣小區房屋的價格與其同類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並無明顯差距。劉長春支付每平方價格為4332.27元,另二套房產支付價格分別為4288.7元、4431.99元。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長春以明顯低於交易時的市場價格17萬餘元差價,向請託人購買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二是被告人劉長春收受梁某幫其購買的名都錦綉花園10幢301室房屋一套的事實。檢方指控,梁某替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計人民幣37.07 566萬元。經價格鑒定,該套商品房當時市場價格為人民幣56.8 345萬元,加上各項配套費共計59.80 123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長春受賄房屋一套的數額應當按照該房屋收受當時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行賄人梁某與被告人劉長春收受該套房屋的犯意表示,受賄人表現為收受房屋一套,而行賄人意思表示行賄數額為該房屋的支付對價。在評估價格作為參考的情況下,其對價即為行賄人實際支付的價款37.07566萬元,以此認定被告人劉長春受賄數額更為妥當。
三是檢方指控劉長春收受徐某10幅字畫。法院認為,7年時間劉長春收受徐某字畫10幅,同時劉送給徐自己書寫書法4幅;劉當庭辯解還有盧樂群等名家作品送給徐;2009年4月13日徐親筆情況說明,表明劉長春送字是作為交流把玩。因此,具有一定的互贈、交流特點。評估結果認為被告人書法作品在市場上沒有交易,按照劉長春系中國作家和書法家協會會員、台州市書法協會主席等在書法界的實力,其作品並非沒有價值。況且辯護人舉證的劉長春在小學、小區、酒店等處的書法牌匾說明劉長春的書法作品被人認可並具有一定價值。故公訴機關舉證的證據不能排除藝術作品的鑒賞和交流的可能,再加上價格評估基準日確定的缺陷而導致價格結論不能確定。因此,指控劉長春收受徐某字畫的行為的性質認定及指控數額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四是檢方指控台州市玉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2000年下半年趁劉出國之際送其5000美元。因從劉長春出入境記載中不能反映其在2000年下半年出國的事實,況且本節其他證據又不能證明,對此,法院不予認定。
劉長春二審維持原判。劉長春因在擔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為多家房產公司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土地證發放等 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房產公司老闆財物共計人民幣75萬多元、美金1萬元。4月27日,劉長春被台州市仙居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隨後劉長春提起上訴,稱其有罪供述均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所作,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而且本案存在明顯的管轄問題,要求宣告其無罪。
同時,檢察機關也以仙居縣人民法院對其指控劉長春受賄的其中四筆沒有認定或部分沒有認定屬於錯誤、導致量刑偏輕為由,向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台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