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服裝商會

安徽省服裝商會

安徽省服裝商會於2005年3月成立,是安徽省多種經濟成分的服裝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個人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

概況


安徽省服裝商會是安徽省服裝業及相關行業積極配合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實施“861”計劃,打造安徽加工製造業基地,建設“安徽輕工大省”,及時順應國內加工製造業梯度向內地轉移的市場趨勢和本省市場發展需求而成立的。
安徽省服裝商會致力於推廣安徽本土服裝品牌,搭建省內服裝創業平台,挖掘安徽服裝潛力,整合安徽服裝資源,銜接安徽服裝產業鏈條,規範安徽服裝市場,切實履行“為會員、為行業、為政府、為社會服務”的職責,為推動安徽省服裝業的發展不遺餘力。
安徽省服裝商會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服裝產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業務範圍包括:代表本行業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服裝及相關產業的發展規劃;積極組織舉辦或參觀考察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推介行業產品開拓市場,促進省內、國內及國際同行業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指導服裝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促進企業積極拓展經營、加強企業管理,協調各地區、部門及行業間的關係;向會員提供服裝業的相關經濟、技術、生產、營銷、管理、服務、融資等各種諮詢服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信息、市場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定等工作。
安徽省服裝商會的組織機構設置如下:會員大會、理事會、秘書處;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等人員。秘書處下設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會員服務部、產業發展部、技術資質評定部和各專業委員會等部門。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安徽省服裝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以服裝企業及以服裝產品為主體的企業或個人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推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守法、誠信、敬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安徽省服裝產業的快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光大國際廣場B座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貫徹國家關於服裝產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促進行業自律發展,規範企業行為,參與全省服裝產業發展戰略規劃。
第七條 代表本行業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發展規範,提出有關服裝產業方面的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覽會、交易會等活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拓服裝市場;促進會員與國際、國內同行進行廣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向會員提供服裝行業相關的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營銷、服務、管理、融資及法規政策等諮詢服務。
第十條 指導服裝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加強企業管理,培育安徽服裝名牌,搞好規劃服務,協調地區、部門、行業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解決困難。
第十一條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服裝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信息、市場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會員參加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承辦安徽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企業會員:生產和經營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吸收企業會員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包括其它經濟成份的企業;
(二) 個人會員:服裝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包括中小型企業的代表性人士、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本行業相關人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業務的知名人士,可參加或被邀請為本商會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服裝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關心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資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副會長會議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副會長會議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要求商會幫助,給予保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真實資料。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副會長以上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並選舉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商會發展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制定下一年工作計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副會長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查本會財務預算、決算;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會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特殊需要,亦可召開會長辦公(或擴大)會議,由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出席。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分支機構
(一)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按照產品類別和業務性質設立本會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各具特色的專業活動。
(二)分支機構可根據各自業務需要,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向會長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誠促進推動本會發展;
(三)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會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選舉方式:由主管機關監督,理事會全體成員參加的會議選舉產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必須授權其委託人參加,並向商會遞交委託書。參會人數必須占理事會人數1/2以上,選票佔到會票數的1/2以上方可有效,並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五)負責監督管理本商會的財務。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如有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暫代行使會長的相關職權。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管秘書處及其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並交會長辦公會議審批;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本會有關工作計劃的落實、發展規劃的實施,財務收支的審查及其他事務的監督。監事會主席在常務副會長中產生,副主席在副會長中產生,監事在理事會成員或會員中選舉產生。本商會可設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和理事以上單位的贊助費。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章管理財務。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進行審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及審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交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