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

資金信託,又稱金錢信託,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資金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信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信託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根據信託文件規定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基本類型


信託機構在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其單獨管理信託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託;為了使受託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1、單獨管理資金信託
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託機構並無裁量權。
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或信託資金;投資國債或企業債券;投資短期票券;國內上市股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託業務是指結合信託機構自身信託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託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2、集合資金信託
按照接受委託的方式,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託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統一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託人,以簽訂信託合同的方式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託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託權證募集信託資金,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按經批准的信託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託。
5)貸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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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關係的規定設立。
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信託期限;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信託事務的報告;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風險的揭示與承擔;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信託合同還可以載明信託財產的交付,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法。改變方法時受託人的建議和委託人的指示,信託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信託財產的審計或者評估,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關於風險申明: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在簽定信託合同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2)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
3)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管理報告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內容。

湧入股市


銀監會關注信託資金湧入股市樓市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蔡顎生在日前召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工作會議上稱,信託公司向基礎設施、房地產、證券等敏感行業的資金投入呈現增長態勢,其中的風險隱患需引起高度重視。他指出,公司治理問題突出、新興非銀行金融機構市場培育和業務發展緩慢、信託公司歷史積澱問題較多等現象都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蔡顎生表示,非銀行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和監管工作面臨國際國內市場變化的新形勢,要瞄準市場變化,見微知著,既看到非銀行金融機構過去發展的局限性,又要看到現在利得財富正在變成一種潛在優勢的機遇,轉換思路,提供更多能夠體現信託網特長的金融服務。
根據會議部署,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合規性監管與風險監管相結合,加大監管力度,尤其是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認真貫徹落實信託、租賃新辦法,加快新辦法實施后換證審核和培訓工作,進一步修訂完善其他制度;不斷改進監管手段,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風險識別和預警作用,不斷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密切關注信託機構風險隱患和信託計劃的到期清算,維護金融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推進信託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快監管評級試點進度,逐步推進分類監管;嚴把准入關,繼續做好非銀行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工作;抓好案件專項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