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綜合保稅區
喀什綜合保稅區
國務院2014年9月2號發文批複,批准設立喀什綜合保稅區。喀什綜合保稅區成為新疆第二個、南疆首個綜合保稅區。
喀什經濟開發區綜合保稅區位於喀什國際機場北部東側,恰克馬克河以南區域,規劃面積3.56平方公里。主要設置保稅倉儲、保稅物流、保稅加工、展覽展示、口岸操作、航空貨運和綜合配套服務等七大功能區,具備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功能。
國內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國外貨物入區保稅;貨物出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徵稅;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010年5月,中央正式批准設立喀什特殊經濟開發區。
2011年9月,《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同年,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支持新疆發展和穩定的8項措施》提出,在喀什經濟開發區積極培育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以喀什為重點規劃布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013年5月,國務院批准的《喀什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提出,依託喀什國際機場和國際鐵路貨運站,推動設立、建設喀什綜合保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