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意識
稅法意識
稅法意識是人們關於稅法的思想、觀點、理論和心理的統稱。它是稅收法制的主觀映象,由一定社會的物質條件所決定。主要包括人們對稅法的本質和作用的看法,對現行稅法的態度和要求,對稅法的評價和解釋,對人們行為是否合乎稅法的評價,以及稅收法制觀念。稅法意識對稅法制定和稅法實施都有很重要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稅法制定和稅法實施的質量和社會效果。因此,依法治稅必須強化稅法意識。
稅法意識是指社會上人們對於稅收現象和稅法現象的認識、態度、評價和信仰,是根植於人們心中的對於稅收和稅法的主觀意識與觀念。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制建設的推進,整個社會的稅法意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當我們面對現實中的種種現象,再對比國外一些國家的稅法意識,必須承認我們的稅法意識距法治國家的要求還差得很遠。這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將稅法限定在“我征你納、你征我納”的征納法律關係範圍內 稅收征納法律關係只是稅收法律關係的一個組成部分,將稅法限定在征納法律關係上,是一種狹隘的稅法意識,忽視了對稅收正當性的認識,在現實中造成的後果就是對國民關於稅款用途的知情權、監督權重視不夠,而且這種不重視來自征納雙方。作為徵收方的徵稅機關認為:“納稅人就是要納稅,你不要問為什麼。”而納稅人則認為:“既然你征,我就把錢給你,不管你幹什麼。”對於權利的漠視,一方面導致徵稅機關或濫用職權或怠於行使職責,為了完成稅收計劃任務,積極或消極地侵犯納稅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納稅人或逆來順受或想方設法逃避納稅義務。
這種漠視更為嚴重的後果就是政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稅款:不把錢用在為公眾謀福利上,例如領導幹部購置公車、公費度假旅遊、公款吃喝等;無效率地、甚至非法地使用國家稅款,比如賄賂上級或其他國際組織,肆意揮霍浪費,建成一大批“豆腐渣工程”。並且對於大規模的財政支出,儘管可以通過預算審查監督程序進行監督,但我們也看到政府很少通過舉行全社會範圍內的廣泛的聽證程序,聽取納稅人的意見;我們的納稅人似乎也並未強烈的感到這是在花他們的錢,參政議政意識更是不強。長此以往,會造成政府與國民的嚴重脫節,後果不堪設想。
2.片面強調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而忽視對國家、政府及徵稅機關依法徵稅意識的培養,倒因為果,本末倒置 在我國,稅法意識往往被等同於納稅意識,對各種偷、逃稅行為開口則言“國民依法納稅意識不強”,而對於“國家、政府依法用稅”和“徵稅機關依法徵稅”意識則強調不夠,形成一種片面的稅法意識。
實踐中,這種片面的稅法意識造成將大量的義務與責任加諸於納稅人身上,國家、政府和徵稅機關的權力行使獲得了更大的空間,相對而言,納稅人的權利受保護的可能性就降低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在稅收立法上,國民將立法權賦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人大則把大量的立法權授予了各級行政機關。這種做法造成了稅法規範結構不合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屈指可數,稅收行政法規、部門和地方規章、政策、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卻多如牛毛,紛繁龐雜甚至相互衝突,不要說納稅人,連政府和司法機關都弄不清,嚴重違背了稅收法定原則。並且,我們的很多稅收立法和稅制設計欠缺公平、合理、科學性,如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仍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個人所得稅法仍規定分類所得稅制,稅前扣除不科學,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增值稅法對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判定標準不明確,給人為操縱留下很大空間,違背了稅收法定原則。所依之“法”本身就違背了稅法的基本原則,如何能樹立人們對於稅法規範的尊重和信仰?納稅人如何相信能通過這樣的法律規範實現對自己權利的保護?
(2)在稅收執法過程中,政府和徵稅機關行使著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政府可以根據時勢的變化實施不同的稅收政策,從而侵越法律,為維護部門、地方利益而隨意減免稅收,甚至強行徵稅。實踐中,層層下達的稅收計劃任務使得“依法徵稅”成了一句口號。徵稅機關為完成稅收計劃任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包括非法的);而在完成任務后,也就不再履行依法征管的職責。某些徵稅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收“人情稅”、“過頭稅”,造成稅收執法中的不公平。在徵稅機關的任意執法面前,納稅人違法也不受追究,嚴重挫傷了納稅人的積極性。伴隨著稅收征管程序的不規範、不透明,稅收征管技術水平的滯后也導致某些稅種的徵收大打折扣,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控制一直是稅收征管中的難點。
(3)稅收司法救濟的受案範圍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加之司法不獨立的現實,司法機關往往屈服於地方、部門利益,不能對納稅人的權利施以有效的保護和救濟。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礙於其先天權力來源之不足,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是有限的。立法審查監督因受程序的制約也只能對行政權力發揮有限的監督約束作用。
至今,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仍沒有被明確地寫進我國憲法中。由於立法者、執法者和司法者都不能徹底守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現象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於現實中。這就嚴重地損害了稅法的公平性、平等性,因為人們發現稅法在現實中是可以討價還價的,這使納稅人開始“逆向攀比”,即大家不比誰納稅多,而是比誰不納稅。納稅成了只是老實人的責任和義務,這種態度對國民依法納稅產生了極大的逆向推動。儘管短期內我們可以通過愛國主義教育、誠實信用的道德教化強化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但從長遠來看必然會造成納稅人對於納稅的抵抗情緒。事實上,無論怎麼強調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都比不上國家、政府和徵稅機關的依法徵稅行為所產生的示範效應。反過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卻無法有效推動國家和政府的依法行政。所以說在中國,二者存在本末倒置的問題。
3.更多地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將納稅人的權利視為附屬於義務之下的權利 權利和義務應是對等的。只強調義務而忽視權利是一種短視的稅法意識。這種短視的稅法意識不僅存在於國家、政府和徵稅機關中,甚至國民自己都沒有樹立起珍視自己權利、為權利而鬥爭的觀念。國民沒有意識到他們正是通過納稅才獲得了參政議政、行使主權的權利保障
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法律意識對法制創建和法律運行具有重要價值功能。現代稅收法律意識與傳統稅收法律意識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現代稅收法律意識主要表現在治稅思想、治稅核心和公民納稅等三個方面。
1.稅收法治是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基石。稅收法治現代化是依人治稅向依法治稅的變革過程,人治與法治不僅是傳統法律與現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傳統治稅思想與現代治稅思想的本質區別和判斷標準。傳統的依人治稅思想受計劃管理體制和國家權力論的深刻影響,以行政權力整治和管理稅收為第一要務。一切稅收徵收管理活動均以權力為中心。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基石是稅收法治,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的一切稅收行為均必須貫徹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僅如此,稅收立法、稅收司法和稅法監督的所有行為都必須遵從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2.約束規範稅權是稅收法治現代化的核心。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基石是稅收法治。而稅收法治的核心是約束和規範稅權,即國家稅權的運行必須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稅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約束稅收權力,否則權力就會濫用。因此,權力與法律的關係是區別傳統稅收法律意識和現代稅收法律意識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權力、權力在法定範圍內行使的條件下,才能實現稅收法治的現代化。
3.依法行使權利與義務是公民現代納稅意識的完整內涵。稅收法律在規定公民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納稅權利。傳統的公民納稅意識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納稅人沒有意識到納稅義務與權益的關係,甚至把二者對立起來;另一方面納稅人不了解自身的權利(益),從被動納稅到偷稅。公民的現代納稅意識應該是完整的:一方面,納稅義務是取得公共服務產品的必要條件,公共服務產品的數量與質量與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有直接關係,從而樹立納稅乃應盡義務的意識;另一方面,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和活動都應依法進行,作為權利主體的納稅人有權拒絕一切非法的徵稅行為,必要時可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