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法案

納稅人權利法案

《納稅人權利法案》,美國於1988年制定,是一個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專門法律。它不僅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的十項重要權利,而且規定了在程序方面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該法案經過1994年和1996年兩次修訂,已經成為美國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

主要內容


美國政府1988年制定了專門保護納稅人各種權利的《納稅人權利法案》。該法案后經1994年和1996年兩次修改,已經成為美國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
《納稅人權利法案》規定的納稅人權利主要有:
一、納稅人權益受到保護。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交涉中,納稅人有權獲得對有關問題的解釋,而且其權益應得到保護。
二、隱私權和機密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保守其隱私和秘密,納稅人提供給稅務機關的任何信息不能向外泄漏,而且納稅人有權知道稅務機關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圖以及如何使用這些信息。
三、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全面準確地了解有關稅法的內容,包括應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四、享受專業和禮貌服務的權利。如果納稅人認為稅務部門官員沒有提供專業、禮貌的服務,則可以告訴其上司。
五、誠實推定權。納稅人有權被認定是誠實的,除非有足夠相反的證據來證明並經法庭判決。
六、代理權。納稅人有權通過書面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納稅事宜。
七、只繳納應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有義務只繳納應納的稅款,不能少繳,但也不能被要求多繳。
八、納稅人有權對其與稅務機關稽查部或徵收部官員的任何會談內容進行完整錄音,但要在會談前1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要求告訴稅務機關。
九、請求取消某些處罰的權利。如果納稅人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或者是由於採納稅官員的錯誤建議造成違法,那麼納稅人有權要求取消處罰。
十、複議上訴權。如果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應納稅款或徵收行為等存在分歧,納稅人有權提出上訴。
除上述十項實質性權利外,《納稅人權利法案》還規定了納稅人在稽核、上訴及退稅等程序方面應享有的權利。

規定


國內收入局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稅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稅法、評估稅負、徵收稅款、進行稅務稽查等。在執法中,國內收入局非常重視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並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制度,保證各級官員嚴格執行《納稅人權利法案》。同時,稅務機關還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公布這些規定,方便了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進行監督。這些規定包括:
一、在國內收入局徵收部、稽查部和納稅人服務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全面接受《納稅人權利法案》條款的培訓,並進行專門訓練,以保證能公正、公平地按照法律對待納稅人。
二、納稅人服務部官員在接受諮詢時要受到常規的監督。這不僅是為了保證官員回答問題的準確性,而且是要監督他們對待納稅人的禮貌程度。
三、如果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稽核,首先要送給納稅人一本《納稅人權利》手冊,以告知和幫助納稅人了解自己的權利。
四、國內收入局1973年規定,嚴格禁止使用執法的結果和相應統計數字來評價官員。此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執法官員、上訴官員和複審委員會委員,1988年《納稅人權利法案》將此項政策上升為法律。
五、有困難的納稅人可以獲得國內收入局“問題解決辦公室”的幫助。如果問題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得到解決,納稅人有資格申請對此問題加緊處理。
六、建立了納稅人援助制度,對那些因國內收入局的執法行動而可能陷入困境的納稅人提供救濟。
七、國內收入局執法負責人每個季度要向各分區稅務局長提交一份報告,詳細報告某些稅務官員不合理使用統計數字、不遵守信息資料保密規定的行為。分區稅務局長閱后把該份證明提交給大區稅務局委員會備案;
八、稅務官員和稅務代理人員要用“禮貌、熱情、專業”的態度為納稅人服務,同時代理人員必須能夠充分地向納稅人解釋其應享有的權利。

作用


《納稅人權利法案》和國內收入局的這些規定,使稅務官員在執法中必須切實依法保障納稅人權利,積極為納稅人服務;另一方面,它也培養了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意識,進而提高了稅收征管效率。1998年,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簽署了《國內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案》,對《國內收入法典》中有關納稅人權利及保護問題進行了修訂和增補,使該法典和《納稅人權利法案》一起,在保護納稅人權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