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是中國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承擔者。中國稅收法治的進展是否良好,國家財政收支的運行是否穩健,與納稅人的權利是否獲得有效的保護,義務是否得到切實的履行,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長期以來,中國對納稅人問題的研究,往往局限於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履行納稅義務等方面,忽視了對納稅人權利的研究,以致在稅收實踐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納稅人只有納稅義務”的稅收觀念,嚴重地制約了中國依法治稅的進程。

內容簡介


納稅人權利是稅收法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納稅人權利作為稅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已引起國內外稅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2009年12月初,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概述介紹


納稅人權利作為稅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目前已引起國內外稅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強調納稅人權利,先後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機制。客觀而言,中國對納稅人權利的關注還剛剛開始,《稅收徵收管理法》雖對納稅人權利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無論在立法內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2009年12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產生髮展


發展規律

納稅人權利是稅收法制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要求。納稅人權利不是與生俱來的,也不可能自發地生長出來,而是來源於法律規定。有稅必有法,有法必有義務,權利則是稅法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不同社會及其發展的不同階段,以及在不同國家,由於多種原因,稅收法製程度差別較大,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也迥然不同,但考察法律關係確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演變,可以摸索納稅人權利的產生、發展的一般規律。

資本主義社會發展

稅收法律主義原則不僅確立了納稅人權利觀念,而且隨著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逐步貫徹實施,納稅人權利範圍及其維護程度與日俱增。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確定,不僅確立了納稅人權利觀念,而且從法律程序上保護了納稅人權益。推行稅收法律主義,既能保證徵稅權主體國家的權利的實現,又能保障納稅主體的權利,同時有利於促使納稅人在公正的程序下履行納稅義務。因此,自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一次對國王徵稅權的限制性規定以來,從1629年的《請願書》、1689年國會制定的《權利法案》,到現代各國紛紛把稅收法律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徵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徵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徵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這些都無疑標誌著納稅人權利的確認並受到法律上的維護。
隨著稅收法律主義的逐漸實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由最初強調稅收的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規定才能進行並且只有按法律規定徵收發展到通過法律規定納稅人在稅款征繳過程中享有各項具體權利。而且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具體權利範圍呈現不斷增多態勢。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法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至目前為止已形成了包括享有禮貌、周到服務、公正複查、獲取信息、權益保障、上訴、複議等在內的一系列權利,甚至,有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還制定並頒布了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宣言。

中國發展


中國納稅人權利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發展起來的,起步晚、發展快、範圍廣泛。新中國成立以來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三十年間,中國納稅人權利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這是與三十年間的稅收制度、政治經濟形勢相適應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國家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習慣於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為經濟槓桿的稅收制度具有濃厚的計劃性、行政性,企業(其中主要是國有企業)是否納稅、納多少稅、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業既無義務可言,更無權利可享。改革開放以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相繼打破了體現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稅收制度,特別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中國稅制建設的步伐明顯加快,徹底改變了過去運用行政手段採取的非規範性徵稅方式,建立起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對稱的規範性的稅收法律制度。至目前為止,國家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律、法規,不僅明確規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而且相應地賦予納稅人應享有的各項具體權利。這些具體權利分佈在納稅人在納稅過程的稅前、稅中、稅後三個階段,權利範圍十分廣泛。

階段分類


稅前權利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後,到繳納稅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在按規定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后,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15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有權通過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稅制規定、征管執行方式、稅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征納雙方的稅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3)知情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稅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範圍、性質有關的稅法規定、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稅做好必要的準備。

稅中權利

繳納稅款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到稅款計算、征納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稅中權利包括:(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按期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可延期申報或繳款。(2)委託代理權。納稅人出於某種需要,可以委託規範的稅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稅務事項。(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4)申辯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5)拒絕合作權。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著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完畢后,納稅人有權索取完稅憑證。(6)申請聽證權。當稅務機關就納稅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正當權益時,納稅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並提出聽證申請。

稅後權利

繳稅完畢並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后,有權監督稅務征管行為。稅後權利包括:

保密權介紹


納稅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一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秘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申請退稅權


納稅人多繳稅款,在結算納稅之日起3年內,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求償權介紹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複議起訴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監督檢舉權


有權監督稅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稅行為,檢舉揭發貪污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於民的稅收真正用之於民。

具體權利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知情權介紹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政府部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政府部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政府部門。

申請延期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政府部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延期繳納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多繳稅款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政府部門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政府部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政府部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納稅人權拒絕檢查。

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聽證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政府部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政府部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政府部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政府部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政府部門徵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政府部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普及現狀


2009年4月11日起,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實施了一項名為“在中國,納稅的感覺怎麼樣”的調查,共有4715人填答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2.3%的受訪者了解納稅人的權益,其餘87.7%的人則處於“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點點”的狀態。
在權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聲稱從來沒行使過任何納稅人的權利。39.0%的人說自己想行使權利,但不知道怎麼辦。16%的人曾經行使過,但是最終失敗了。有0.3%的人甚至認為自己根本不是納稅人,沒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麼權利。
其實,網上可以很容易搜索到中國的各種稅收政策,各地稅務局的宣傳欄也有張貼,可是納稅人對自己的權益並不關心。儘管許多權益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許多人就是找不到自己身為納稅人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