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教育法,英國法律。1870年8月由議會通過。確定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三個基本原則,即強迫兒童入學、地方教育主管機構由選舉產生、徵收地方稅補充教育經費。把全國分成若干區,每個區均成立教育局,由教育局負責徵稅和辦學,學校經費由國家、地方稅和學生家長三方負擔,家境貧寒的學生可免交學費。以後於1876年通過的議會法案規定每個父母有義務送子女接受初等教育,家境貧寒者可從貧民救濟機關領取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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