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亦可就“權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

正文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中文通稱英國最高法院,是英國的一所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的角色則相對有限,此外,對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這些涉及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於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及威爾士議會政府三個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權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Middlesex Guildhall)。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訴案件,但要上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上訴理據合理。

司法權力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注對一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議院上訴委員會,商業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共機構的司法覆核、以至於涉及《1998年人權法案》等等各類型的訴訟,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於不設上訴權的關係,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亦可就“權力下放事務”(devolution Issues,由《1998年蘇格蘭法案》、《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及《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決。這類型的訴訟,都與北愛爾蘭行政院及北愛爾蘭議會、蘇格蘭政府及蘇格蘭議會、或威爾士議會政府及威爾士國民議會三個地方政權的權力有關。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這類案件一概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而過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歐洲人權公約》、各條《權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