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是指建立在納稅人自核、自填、自繳方式基礎上的一種納稅申報制度。所謂自核、自填、自繳,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納稅期限內,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開稅收繳款書、自行向國庫繳納稅款的一種納稅方式。

相關規定


自行申報納稅制度是稅收征管機關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頒布的程序性規範,是現代稅收征管的基礎,也是提供優質服務、實施有效征管監控和稅務稽查的前提,建立這項制度是我國自1994年以來稅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內容,它是相對於過去實行的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等稅收徵收方式,主要依靠納稅人獨立完成的納稅申報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配套工作


與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相配套的主要工作有:
1、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納稅程序。
申報納稅程序可以有三種選擇:
(1)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自行填開繳款書並向銀行(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然後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並附蓋有經收銀行收訖稅款印戳的繳款書報查聯,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並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指定銀行劃款入庫。
(3)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並附上應付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款的入庫由稅務機關歸集報繳數字清單、支票,統一交由作為同城票據交換參與單位的國庫辦理。對於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納稅人,可按現行辦法在辦理納稅申報時以現金結算稅款,提倡並逐步推行使用信用卡。
2、規範統一納稅表格。規範統一納稅表格時既要考慮納稅人填寫使用的方便,又要顧及應用計算機處理的便捷。規範表格將分兩步進行:第一步,統一分稅種的納稅申報表、稅款繳款書格式,並規範其內容;第二步,簡化、合併有關表格,包括相關稅種納稅申報表的合併和表列內容的合理化;並將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一體化。
3、統一申報方式。納稅申報可採用三種方式:
(1)直接申報。即由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送達稅務機關。
(2)郵寄申報。即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裝入專用信封寄達稅務機關。
(3)電子申報。在有條件的地方,納稅人可以通過計算機網路將納稅申報表列信息及有關資料傳輸給稅務機關。
第(2)、(3)種申報方式的採用,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依法委託社會中介組織代理申報的,可以採取上述任何一種方式。
4、合理設置申報受理點。納稅申報的受理地點要相對集中,提高層次。城市一般應以區局、分局為單位設立;中小城市有條件的可一個城市統一設1—2個;縣城原則上只設一個;農村根據不同情況,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並逐步相對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