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做為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普遍管轄原則派生出的管轄權原則。

規定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如不引渡給有關國家,我國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罪犯予以懲處。

行使


普遍管轄權的行使,應當注意掌握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內容,確定我國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我國締結或者加入了某一規定有國際犯罪及其懲處的公約,我國便承擔了對犯有條約規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義務。當然,普遍管轄權的行使,在司法實踐中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當犯有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國境內,並不予以引渡時,我國才能對罪犯實施管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