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的適用範圍


本貿易方式包括:
1.為供應出國人員用結存外匯或入境人員用帶進的外匯在境內購買限定的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2.經營入境旅客"在外售券、境內提貨"業務的企業進口的免稅外匯商品。
本貿易方式不包括:
1.經營免稅外匯商品的單位進口供商品維修用的零部件和商場自用的貨架、手推車等,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2.進口免稅外匯商品因故經批准轉內銷,貿易方式應為"一般貿易"(0110)。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購買免稅外匯商品的條件


在境內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外匯商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符合規定的供應對象。因公出國人員、遠洋船員、華僑、外籍華人、台灣同胞、出國探親的中國公民、外國專家、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外國駐華企業、新聞等機構常駐人員,均可在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外匯商品。
(2)持有符合規定的有效單證。即本人護照以及海關簽證的"入境旅客行李申報單"或者“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等單證。
(3)持有準予購物的外幣。准予購物的外幣必須是從境外帶入、且在入境時已向海關中報並經海關審核的。
(4)符合海關對免稅物品驗放的規定。旅客須有準予帶進免稅物品的額度,並在規定物品品種、數量範圍內購物。

經營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的單位


目前,經營免稅外匯商品業務的單位主要有:
1.國家旅遊局所屬的中國免稅品公司。其供應對象是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駐華的外國企業、新聞等常駐機構人員和外國專家。該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設有免稅店。
2.經貿部所屬的中國出國人員服務公司。供應對象是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工作、學習、進修的人員,國家派駐國外的公務人員。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廣州、兩安等地設立機構經營免稅外匯商品業務。
3.國務院僑辦所屬的中國華僑旅遊僑匯服務公司。供應對象是回國探親的華僑、台灣同胞、外籍華人、居住在中國的外國僑民和出境探親返回的中國公民。公司在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地設有免稅商場。
4.交通部所屬的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遠洋船員外匯商品服務部。供應對象是中運公司所屬遠洋船員和其他經批准的因公出國人員,如外派船員等。公司在北京、上海、廣州、青島等地設有免稅外匯商品服務部。
5.外交部所屬駐外機構供應處。供應對象是我駐外使、領館及其它駐外機構的工作人員。公司在北京、太原有免稅外匯商品供應站。
6.外交部所屬駐華外交人員綜合服務公司。供應對象是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在北京設有免稅商店。
在國內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外匯商品不限次數,但必須集中一次向海關申報,並辦結驗放手續。海關將申報單予以註銷。註銷后的申報單不再作為購買憑證。
入境旅客待本人護照或台胞旅行證明,經入境地海關簽章的旅客行李申報單或《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先到指定的供應單位購買外匯商品貨券。而後持證件、申報單證、貨券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經審核,符合驗放規定的物品,海關在貨券提貨欄上加蓋驗訖章。旅客憑經海關審核同意並加蓋驗訖章的資券向供應單位辦理提貨手續。
入境旅客在免稅外匯商品供應部門購買免稅物品並辦理海關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前來辦理,不能委託他人辦理。但持有《免稅物品登記證》的長期出國人員,憑我駐外使館開具的托帶證明,可以委託他人將登記證及使館證明帶回在境內購買免稅外匯商品。
出國人員購物如感到帶現款入境不便,還可以採用另一種形式棗在外開具《購物憑證》,到境內的外匯商品供應部門辦理購物手續。這種形式的具體做法是:出國人員在我駐外使館經參處或各外匯商品供應部門駐外機構付款,由上述部門開具類似支票功效的《出國人員購物憑證》。入境時《賃證》無需交海關核驗。入境后,可持《憑證》到相應的外匯商品供應部門換開海關統一規定的《中國出國人員外匯商品貨券》。購物者再持《憑證》海關聯、《貨券》、護照、《免稅商品登記證》或《申報表》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憑海關加蓋驗訖章的《貨券》即可提取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