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前身為北京市高等教育研究會,成立於1981年4月21日,1983年12月23日更名為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學會主辦單位原為北京市高等教育局。1996年2月15日,撤銷北京市高等教育局,成立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現主辦單位為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接受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指導和管理。學會掛靠在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2005年1月20日產生本學會第七屆理事會。

概況


學會第一、二屆會長:聶菊蓀;第三、四屆會長:龐文弟;第五屆會長:陳忠;第六屆會長:李文海。本屆理事會為第七屆理事會,會長耿學超。
學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北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和高等教育工作者,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開展高等教育理論研究,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指導實踐,努力促進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提高高等學校教育質量、科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為北京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為首都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率先實現教育現代化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開展高等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承辦委託、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
機構設置:現有77個院校團體會員和60個研究會團體會員,常務理事中包括教育部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北京教育工會、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教育考試院、北京教育音像報刊總社等單位人員。
學會地址:北京西長安街七號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內

章程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章程
(經2009年3月21日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縮寫:BAHE)。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的高等學校和北京市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發起成立,是從事高等教育科學研究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杜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北京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構和高等教育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開展高等教育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指導實踐,努力促進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提高高等學校教育質量、科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繁榮高等教育科學,為北京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為首都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和全面實現教育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在工作上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中國高等教育學會、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高等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從我國和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組織開展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二、普及高等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動向、優秀理論成果和教育教學改革經驗。
三、組織各團體會員單位和研究(分)會開展學術活動,交流改革經驗,組織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四、組織開展與兄弟省市及與國外、境外地區的高等教育學術交流活動。
五、向領導機關、高等學校及有關方面反映高等教育的情況和意見、建議,推廣教育科研成果,提供諮詢和服務。
六、編輯出版高等教育的學術書刊和信息資料。
七、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教育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業務活動由每屆理事會通過實施各年度工作計劃予以落實。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凡北京地區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研究團體和有關機構,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凡有志於高等教育研究,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的北京地區高等教育工作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員。
四、入會手續: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慾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可免費或優惠利用本會編印和出版的書刊和信息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利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提出研究成果,報告研究情況;
(四)關心本會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向本會彙報工作,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會員資格。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開展學術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單位、研究(分)會和有關單位推薦,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監事;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對學會秘書處進行管理;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根據會長的提名,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委任副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名譽會長、顧問;
四、提名副秘書長;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條 根據會長提名,確定常務副會長一名,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確定秘書長一名,負責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下設若干研究(分)會。各研究(分)會按照本會章程與有關管理規定,在本會常務理事會指導和各自理事會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有利於常務理事會更好地開展工作,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個專業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有關方面的工作,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推舉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 產 管 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或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國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物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 止 程 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